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韻豪即林明正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債權金額新台幣705,949元之原因事實文件
(如契約書、發票、支票、結算明細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
務關係之文件)。(因聲請人110年12月7日聲請狀事實及理
由第一項第四項載「每月結算明細後以次月開立支票方式支
付購買價金」,惟未附狀,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如前揭釋明文件為支票,亦請提出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