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716號
TPDV,110,司促,20716,202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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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江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唐禮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唐禮暘定期將衣物送交至聲請人處進行洗衣服務,惟其未 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聲請狀所提出之洗衣明細 ,其為「宏裕洗衣店」所開立,然其負責人為劉振財,非聲 請人劉江裕,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附 卷可稽,又依洗衣明細所示,其客戶端姓名欄載「C5-22」  ,未能確認「唐禮暘」是否為定期送衣物予聲請人之人,本 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 釋明聲請人劉江裕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 資釋明相對人唐禮暘與聲請人有承攬關係之證明文件,該裁 定於110年12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聲 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 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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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