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621號
TPDV,110,司促,20621,2021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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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YEW KWEE WAH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傑威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蔡光宇
晶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債務 人應給付債權人美金44,000元及新臺幣664,728元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3日陳報狀所提出之借據,其 債權債務關係究存在於相對人傑威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Max Alpha Inc.間或聲請人YEW KWEE WAH之間,聲請人並未 釋明,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YEW KWEE WAH與相對人 確有債權關係。
四、又據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借據載有「連帶保證公司:晶靚國際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惟借據中並未有該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印文,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晶靚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確有債權關係。 
五、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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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威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