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苡心(原名洪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洪鑀芸於民國101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0月24日結帳
日止,帳款尚餘82,51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