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560號
TPDV,110,司促,20560,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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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燕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與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3日聲請狀所載之「吳東
進」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第十六行所載「違約50萬」債
權依據為何?並提供足資釋明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完整之
保險契約書)。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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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