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代 理 人 楊芝青律師
蔣佩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名家環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提出之陳報狀,相對人公 司登記址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籍址均在香港,其文書之送達應 向國外為之,惟支付命令如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雖聲 請人主張兩造間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假扣押裁定及聲請撤銷 假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地址係設於「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1樓」及「臺北市○○區○○○路000號8 樓之1」,然上開二地址僅為相對人於系爭假扣押事件所指 定之送達處所,並不能以此二地址作為認定相對人設址地之 依據,綜上,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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