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寬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