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92號
聲 請 人 林得榮
相 對 人 張博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條係規定於民事訴 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 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 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述,查聲 請人所提借據及票據票號CH0000000之本票一紙,到期日尚 未屆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 請求給付票款,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