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日涵(即郭陽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陽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於繼
承被繼承人郭陽道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百十三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
者,不得行之,同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郭日理業因出境並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
九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