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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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翊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柳聖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詩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與相對人因承攬關係所生之款項,且聲請
狀並無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之釋明文件,亦無約定,故該金
額之請求,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
,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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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曉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