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3794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