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851號
TPDV,110,司促,19851,202112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山凱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
柒拾肆萬參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