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820號
TPDV,110,司促,19820,202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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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洲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志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憲平
一、債務人志聖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
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賴憲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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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