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57號
TPDV,110,司促,19057,202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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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怡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其次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怡安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年 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業於110年11月1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因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相對 人盧怡安戶籍謄本,此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 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 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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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