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昆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慈聖
蕭和
蕭金鑾
蕭大洲
蕭麗霞
蕭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貳仟零玖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