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463號
聲 請 人 張雪英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無法履行契約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惟因未提出請求額如何計算之方式及支付買賣價金文 件及滙款單之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1月9日送達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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