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135號
TPDV,110,司促,18135,202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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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于瑄
崔傳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斌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
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壹
佰陸拾萬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
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
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聲請人如不服上開第二項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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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