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蔡金順
訴訟代理人 蔣宗翰律師
被 告 頂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三份 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前次庭期被告尚有其他住居所未 經送達,為避免有送達不合法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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