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89號
TPDV,110,勞補,58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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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89號
原 告 盧秀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叁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盧秀靜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3894元,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3分之2即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663元(=1990元-1327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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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