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73號
TPDV,110,勞補,573,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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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林彥夆

王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給原告林彥
夆、王子維資遣費74,055元、94,665元,並各發給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前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68,72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1,77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
之2,故應先徵收590元,後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收第
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先徵收第1審裁判費6,5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6,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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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