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54號
原 告 鄧喜泉
余春萬
邱建源
黃正豪
陳亞男
方榮義
楊志偉
李維書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
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
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
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
分別調查之。稽此,原告所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亦應分別計算之
。本院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之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
計算如附表,並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編號 聲請人 請求金額 調解聲請費 1 鄧喜泉 171,834 1,000 2 余春萬 262,207 1,000 3 邱建源 115,702 1,000 4 黃正豪 159,462 1,000 5 陳亞男 183,159 1,000 6 方榮義 176,113 1,000 7 楊志偉 235,362 1,000 8 李維書 168,012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