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32號
TPDV,110,勞補,532,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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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楊霂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獎宏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28
,000元+月提繳退休金1,680元》×12月×5年=1,780,800元),聲明
第二項及聲明第三項之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
一項之得受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金額為1,780,80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721元。又本件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提繳退休
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40元(計算式:18,
721-《18,721÷3×2》=6,24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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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獎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