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張清信
吳義雄
宋國華
林伏洲
許俊彥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
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邱俊彥」之記載,應更正為「許俊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