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9年度,36號
TPDV,109,醫,36,202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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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魏志定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09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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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