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2號
原 告 何榮泰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何祐昌
何光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以下須調查 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前具狀說明,並將繕 本逕送被告:
㈠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該抵押權 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迄今是否仍為徐淑媛?請提出系爭不動產 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
㈡被告為徐淑媛之繼承人,徐淑媛過世後,若被告就系爭不動 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被告得否逕予塗 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於登記實務上是 否有執行之可能?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