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915號
TPDV,109,訴,6915,2021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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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915號
原 告 賴靜嫻
賴瑞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楊孟青
楊玉仙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文禮
林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經營訴外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主人電台),伊後經選任為主人電台董事長,被告因而 心有未甘,竟於臉書網站成立「寄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粉 絲專頁(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並於YouTube網站成立「寄 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頻道(下稱系爭頻道),並於系爭粉 絲專頁、系爭頻道中上傳其製作之「寄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 」第一至三集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系爭影片中如附表一 至三「內容」欄所示之背景配音標題(下稱系爭言論), 業已侵害伊之名譽權。縱認系爭粉絲專頁、系爭頻道並非被 告所設立,系爭影片並非被告所製作上傳,但系爭影片所使 用之影音資料係被告提供,被告亦成立幫助之侵權行為。伊 因被告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伊得各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賴靜嫻3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賴瑞徵3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成立系爭粉絲專頁及系爭頻道,亦未製作 、上傳系爭影片。被告楊文禮林珍妮年事已高,不諳網路



媒體之使用方式,無法編輯影片,更未曾有臉書、YouTube 帳號。又伊曾將系爭影片中相關資料提供予相關行政部門及 民意代表作為陳情之用,且新聞媒體亦有報導系爭影片所引 用之資料,足見系爭影片中相關資料並非僅伊所獨有,不能 據此認定系爭影片係被告所為。另系爭影片有提出相關法院 判決、書面內容、新聞報導為佐證,且內容涉及媒體業者違 法情事,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系爭影片亦 無違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 85條第2項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或消極行為,對實施侵權 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臉書網站與YouTube網站確有系爭粉絲專頁及系爭頻道 ,系爭粉絲專頁及系爭頻道上確有上傳系爭影片,系爭影片 並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系爭言論等節,此有系爭粉絲專頁 截圖畫面、系爭頻道截圖畫面、系爭影片光碟等件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第125至127頁),應堪憑採。次查 ,觀諸系爭影片光碟,系爭影片第一集(檔案名稱:「寄生 廣播界的小偷家族/第一集/寶島聯播網賴靜嫻_賴瑞徵」) 中檔案時間(下同)10分35秒處有播放原告賴瑞徵稱「因為 我們NCC有人嘛」之錄音檔(下稱系爭錄音檔),而被告自 承系爭錄音檔係原告賴瑞徵與被告楊孟青楊玉仙於103年4 月15日在高鐵左營站內咖啡廳會談之錄音檔,且係由被告楊 孟青楊玉仙所錄製(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則系爭影片 中所插入播放之系爭錄音檔,自係由被告楊孟青楊玉仙提 供系爭錄音檔而來,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楊孟青楊玉仙有提 供系爭錄音檔予製作、上傳系爭影片之人等語非虛。 ㈢至被告雖抗辯:當時被告楊文禮將系爭錄音檔檢附在數十件 民刑事、行政案件及陳情案中作為特定證據使用,多名不知 名人士已持有系爭錄音檔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後被告



又改稱:上開抗辯係筆誤,實際上被告未曾將系爭錄音檔交 予任何人、任何機關使用,被告楊文禮僅有將當日對話白話 文陳述於書狀,103年4月15日現場還有鄰桌客人及王姓工程 師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203頁),惟查,系爭影片均係圍 繞兩造就主人電台之糾紛,衡情難認有毫不相干之鄰桌客人 或所謂王姓工程師之人將原告賴瑞徵及被告楊孟青楊玉仙 之對話錄音並製作系爭影片,況縱被告楊文禮曾將系爭錄音 檔檢附於民刑事、行政案件及陳情案件中,司法機關、行政 機關亦有相關保密義務規範,被告空言稱因有提供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系爭錄音檔而外流,並非被告外流系爭錄音檔等 語,應非可採。從而,應認被告楊孟青楊玉仙確有提供系 爭錄音檔予製作、上傳系爭影片之人促成其製作、上傳系爭 影片之幫助行為。
 ㈣又原告雖主張系爭影片第一集1分7秒、12分50秒、13分11秒 處係被告楊玉仙之聲音,系爭影片第二集1分36秒、2分25秒 、4分18秒、4分29秒、5分14秒處錄影畫面係被告楊玉仙以 其手機及友人手機錄影所得,系爭影片第二集6分17秒、7分 2秒出現之立法委員錄音檔為被告楊文禮與立法委員蔡其昌 、林俊憲電話之錄音檔,系爭影片第三集1分55秒至3分21秒 之高雄市新興中正路國泰金融大樓衝突(下稱國泰金融大 樓衝突)影像為被告手機所拍攝錄影等語,惟查,原告所稱 前開被告楊玉仙聲音及被告楊玉仙錄影畫面均係在109年5月 1日主人電台股東會之畫面,實屬公開場合,而國泰金融大 樓衝突影像,亦屬公開場合,尚無法特定何人錄音錄影,另 前開立法委員對話錄音檔,被告楊文禮否認曾有與立法委員 蔡其昌、林俊憲通電話並為錄音,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 明前開錄音、錄影係被告所錄製,是原告此節主張,應非可 採。
 ㈤惟按「名譽」係指人之品德、名聲、信譽或其他人格的價值 ,受到來自社會客觀的評價之謂,是名譽有無受到侵害,應 以社會上對其之評價是否有受到貶損為斷,而言論可分為「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 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 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屬意見表達者,如係善 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 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就事實陳述之合理查證義務,應依個別事實所涉之 「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



信度」、「報導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 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俾調和言論自由之 落實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另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 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行為人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 ,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 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原告主張系爭影片中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系爭言論係不法侵 害名譽權等語,茲查:
 ⒈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1至3所示之言 論,核係指摘原告違法取得主人電台股權,藉立法委員等勢 力併吞、打壓主人電台,並有霸佔機房發設站、播音設備及 受有不當得利等節,屬事實陳述之言論,固使原告在社會上 評價因而受貶損。惟查,被告楊文禮因主人電台(當時法定 代理人為被告林珍妮即被告楊文禮配偶)股權交易而與訴外 人林天得有民事履行契約之訴訟,原告又向林天得購買主人 電台之股份,原告與被告楊文禮間乃因主人電台股權爭議生 有紛爭等節,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 字第9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96 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更 (二)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 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5至427頁)。而原告賴靜嫻因涉 有無權占用主人電台之發射站、頻道及廣播設備等,應將機 房發射站等返還與主人電台,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等情,業經法院判決原告賴靜嫻部分敗訴確定,亦有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36 號判決、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4 年重上字第95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 611號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29至453頁),堪認原告 賴靜嫻與主人電台間確有占用機房發射站及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爭議,且附表一編號3部分並有載明前開糾紛之裁判 案號以供閱聽者查證,是系爭影片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 二編號1至3、附表三1至3之言論中指摘原告違法取得主人電 台股權,併吞、打壓主人電台,並有霸佔機房發設站、播音 設備及受有不當得利之行為之事實陳述,尚非惡意憑空捏造 、全然虛構。又依廣播電視法第4 條規定:「廣播、電視事 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 劃支配。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考其立法



意旨,係以電波頻率為全民共有,應由全民共享,足認電台 之經營與公共利益相關,應認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 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被告楊孟青楊玉仙對於所陳述事實之 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 之目的,是被告楊孟青楊玉仙抗辯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言 論業經合理查證,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尚屬有 據。
 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指摘原告賴靜嫻有偽造文書脫產躲債務及原告賴瑞徵有走私胎盤素等節,屬事實陳述之言論,固使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因而受貶損。惟查,原告賴靜嫻因與主人廣播間民事糾紛,因恐敗訴將受強制執行而有與訴外人馬慶豐執不實之借貸契約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而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節,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576號刑事判決可參(見本院卷第455至459頁),且於系爭影片中亦有載明上開判決書案號(見系爭影片第一集1分59秒),又原告賴瑞徵有違反藥事法輸入胎盤素等情,系爭影片中亦有載明網路新聞報導、判決書畫面可稽(見系爭影片第一集9分8秒、9分34秒、9分47秒),核均係基於法院公開之判決書所為之事實陳述,並非虛構捏造,是被告楊孟青楊玉仙抗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言論業經合理查證,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應屬有據。 ⒊如附表一編號5至7、附表三編號4至8所示之言論「貪贓枉法」、「傷天害理」、「惡質行為」、「獨派老鼠屎」、「賴家過去骯髒齷齪的併吞史」、「一步又一步骯髒手段」,實係主觀價值評斷之意見表達,依一般社會通念固具有貶低意味而致原告在社會上評價貶損,惟查,上開言論雖尖銳、不雅,然無非係圍繞原告取得主人電台經營權之經過所為之評斷與批判,而廣播電台之經營與公共利益相關,應認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等節,業如前述,又原告經營多家廣播媒體,其取得主人電台經營權經過或與立法委員之關係,應屬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之事,尚難認有不法侵害名譽權之情形,是被告楊孟青楊玉仙抗辯如附表一編號5至7、附表三編號4至8所示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應不具違法性等語,亦非無據。 ⒋綜上,原告主張系爭影片中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系爭言論係 不法侵害名譽權等語,應非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楊孟青楊玉仙幫助製作上傳系爭影片係不法侵害名譽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應非有據。而就被告楊文禮、林珍 妮部分,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何不法侵害名譽權之 侵權行為,是原告請求被告各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之 損害賠償,亦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各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30萬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宣每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一(寄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第一集): 編號 影片時間 內容 001 01分19秒 背景配音「這個在眾目睽睽之下,企圖偽造文書的人,是寶島聯播往大千電台的董事賴瑞徵」 002 02分01秒 背景配音「然後她現在用各種手段跟關說,要奪取主人電台的股權,為什麼這樣違法亂紀的人,還能活躍於電台界和獨派團體呢」 003 04分24秒 背景配音「但其實在第二年,賴靜嫻就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偷偷把播音器材搬走,並且換掉機房發射站的門鎖,換掉保全系統,利用訴訟官司的冗長期間,霸佔機房發射站,甚至找來黑道阻擾主人電台團隊進入。幾年下來,賴靜嫻不給付約定費用,賺的廣告費都進了自己的口袋,欠債不還,被法院判決必須返還積欠的三千萬。根據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賴靜嫻獲有不當得利,致主人電台公司受有損害,有判決定讞確定」 004 05分13秒 背景配音「合作期間,賴靜嫻先是暗中侵佔主人電台,然後再利用自家公司,大千電台及寶島新聲電台的名義,向客戶收取廣告費,賺來的錢都進了大千電台,等於拿別人的錢養自己的公司,根本是五鬼搬運法。賴靜嫻的惡行被發現之後,又想盡辦法要拿到股權篡位,只要成功吃下主人電台這家公司,就可以不必還錢了,還真是樸實無華的犯罪手法」 005 07分52秒 背景配音「做為政二代,繼承賴家豐厚的資產,知法玩法,跟法官雙手一攤說『我沒錢』,說自己『財務窘迫』,就能拍拍屁股裝沒事思密達。而且賴靜嫻常常在開庭的時候,裝哭裝可憐,甚至還跟法官說她有高血壓,請法官同情她。但是,賴靜嫻,妳身為寶島聯播網的獨派代表,妳做了這些貪贓枉法的事,做了這些傷天害理的事,妳有同情過那些被妳傷害到自殺的人嗎?妳認為妳還有資格作為獨派的代表人物嗎?如果妳的父親,前民進黨中部主委賴茂州,地下有知,看見他兒女的所作所為,難道不會覺得蒙羞,不會覺得丟盡賴家顏面嗎?另外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的前輩們,難道要繼續默許賴靜嫻的惡質行為嗎?獨派如果再不清理門戶,清理老鼠屎,總有一天絕對會危害到台灣」 006 10分53秒 背景配音賴瑞徵,你身為寶島聯播網的獨派代表,你做了這些貪贓枉法的事,做了這些傷天害理的事,你認為你還有資格作為獨派的代表人物嗎?如果你的父親,前民進黨中部主委賴茂州,地下有知,對於他兒女的所作所為,難道不會覺得蒙羞,不會覺得丟盡賴家顏面嗎?寶島聯播網的大千電台賴家,欠債不還在先,而今居然還強買股份要併吞主人電台。十年來賴家不斷用司法、行政、媒體,龐大的鐵三角勢力來打壓主人電台」 007 14分23秒 背景配音「一個前科累累,問題重重的大千電台,加上他們拓展到全台灣的寶島聯播網,居然可以成功欺騙到許多獨派人士。檯面上塑造自己最愛台灣的形象,檯面下在違法事務上進行多人運動,真的是顛覆了習近平的三觀。他們的行為到底是愛台灣,還是害台灣呢?表面上是大綠,但事實上,做壞事的時候就會跟前科藍合作,還找來職業股蟲當打手,到底什麼是前科藍跟職業股蟲呢?」
附表二(寄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第二集): 編號 影片時間 內容 001 01分15秒 背景配音「這一集,我們就要跟你介紹,賴靜嫻找來的前科藍跟職業股蟲,還有動用各大立委,以及賴家如何逐步吃掉各家電台」 002 05分57秒 背景配音「在這起電台併呑事件當中,賴靜嫻賴瑞徵姐弟倆,還有一項很有力的武器,就是運用他們跟多位立委的好交情,縱橫於行政司法媒體之間,而立委諸公們到底是進行單純的選民服務,還是在冥冥之中,成了大千電台吃遍天下的打手呢」 003 09分06秒 背景配音賴靜嫻賴瑞徵這兩位靠爸族,不但背景硬,後台也很硬,難怪可以肆無忌憚,跨過濁水溪來搶奪南部的主人電台」
附表三(寄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第三集): 編號 影片時間 內容 001 00分43秒 背景配音「在寄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第一集,我們提到賴靜嫻賴瑞徵姐弟倆,一個是偽造文書來脫產躲債務,一個是透過走私胎盤素來吸金賺暴利,兩個人知法玩法前科累累,現在還想併吞別人的電台。官商勾結的賴瑞徵還自爆,『因為我們NCC有人嘛』,在寄生廣播界的小偷家族第二集,我們則是深入剖析賴家的政治後台,透過交情讓立委介入這起事件,還有找前科藍當打手的種種情事。賴家十年來就是這樣,不斷用司法行政媒體,龐大的鐵三角勢力,來打壓主人電台」 002 01分36秒 背景配音「在2014年間,大千電台偷搬主人電台的播音設備搬到高雄新興區中正路上的國泰金融大樓,自己違法搞播音來獲取不當得利,正當主人電台報警去抓小偷時,沒想到立委趙天麟服務處的助理,新行動部總監陳繼銘突然出現,火速來對警察摸頭。原來大千電台早就找好立委護航,官威好大的立委助理,說要了解情況,卻是要帶偷設備的人離開」 003 03分33秒 背景配音賴靜嫻賴瑞徵不想弄髒自己的手,到處找打手,需要保全可以找立委、想搶股份可以找立委、就連侵占拆鐵門也可以找立委」 004 04分19秒 背景配音「而賴家過去到底有多麼骯髒齷齪,接下來的併吞史報乎你知」 005 04分25秒 標題賴家兩代人的齷齪併吞史」 006 08分55秒 背景配音「為了拿下南部版圖,為了併吞主人電台,賴靜嫻賴瑞徵姊弟兩動用政媒關係、動用金錢關係、動用行政關係,也靠小姨子聶瑞瑩律師瘋狂興訟,在司法方面攻城掠地,就是這樣一步又一步的骯髒手段」 007 10分06秒 背景配音賴家姊弟檔五鬼搬運違法買股份搞侵占,從中國進口人體胎盤素到臺灣販售,靠中國賺黑心錢卻頂著獨派的大旗,官商勾結建立人脈保護網。賴靜嫻妳身為寶島聯播網的獨派代表,妳做了這些貪贓法的事,做了這些傷天害理的事,妳有同情過那些被妳傷害到自殺的人嗎?妳認為妳還有資格作為獨派的代表人物嗎?」 008 10分54秒 背景配音賴瑞徵你身為寶島聯播網的獨派代表,你做了這些貪贓枉法的事,做了這些傷天害理的事,你認為你還有資格作為獨派的代表人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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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