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人格權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589號
TPDV,109,訴,4589,2021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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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弘特舞蹈演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文姿云間請求排除人格權侵害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11 月1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同年11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 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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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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