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030號
TPDV,108,重訴,1030,2021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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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 佳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全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
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
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楊淑慧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四日本院一0八年度重訴字第一0三0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伍萬零叁佰壹拾貳元(即上訴
部分請求金額),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伍拾貳元,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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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