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8年度,12號
TPDV,108,消,12,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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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超
李開元
陳秋香
陳俊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慶隆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及李青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0日本院108年度消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
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納,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第二
審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上訴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附表:(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二審裁判費 1 潘超 26萬元 4,140元 2 李開元 13萬元 1,995元 3 陳秋香 25萬元 3,975元 4 陳俊成 26萬元 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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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