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
吳篤維律師
相 對 人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一頁第十五、十六行關於「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仲執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107年度仲執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37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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