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97號
TPDV,107,重訴,1397,2021121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652,15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

1/1頁


參考資料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