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9號
TPDV,107,醫,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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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何恭熾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被 告 鍾思嘉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緒承律師
被 告 陳思帆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劉兆珮律師
陳岳瑜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被 告 胡耿華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冠廷律師
追加 被告 柯威志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被 告 黃立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博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於111年1月11日前就附件所示之事項進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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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