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9號原 告 何恭熾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複 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被 告 鍾思嘉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複 代理人 陳緒承律師被 告 陳思帆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劉兆珮律師 陳岳瑜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被 告 胡耿華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複 代理人 李冠廷律師追加 被告 柯威志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被 告 黃立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博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於111年1月11日前就附件所示之事項進狀說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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