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9號
原 告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國父紀念館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
7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0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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