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6號
原 告 戴德賢即捷冠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林貴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提出書狀表示有和解之意願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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