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704號
TPDM,110,附民,704,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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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被 告 楊震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震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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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