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62號
原 告 林良政
被 告 盛克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盛克正被訴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10年度訴 字第596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林良政於民國110年11月12 日當庭以言詞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