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18號
原 告 劉○○ 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楊震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震豪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劉○○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