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葛義師
送達代收人陳彥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被 告 周岱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法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嗣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 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