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9年
度偵字第27730、27748、28742號),因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
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
判長於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冠宇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審交簡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12日入 監執行,於108年9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 悔改,於109年7月19日前某時許,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豪」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犯意,由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在不詳 時間、地點,透過不詳方式連接網際網路至社群網絡Facebo ok,在某Facebook社團內,刊登家庭代工徵才廣告,適如附 表一所示之人因見該徵才廣告而陷於錯誤,主動與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聯繫,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供給本案詐欺集 團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附表一編號1及3所示交付之帳戶各依
序由林欣卉(連同王易旺)及林萓榛(連同方建程)提供) ,詐欺集團指示陳冠宇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前往所示 地點領取所示被害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後交給「小豪」。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遂以如附 表二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並將如附 表二所示之金額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如附表二所示之 人頭帳戶內。嗣警接獲報案,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欣卉、王易旺、林佩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林萓榛、方建程、吳慧琪、鍾碩鴻、翁子翎、廖雅虹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訊據被告陳冠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欣卉10 9年7月29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8742號卷第43至44頁 )、告訴人王易旺109年7月26日警詢筆錄(同卷第65至67頁 )、告訴人林佩穎109年7月31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 7748號卷第15至17頁)、告訴人林萓榛109年7月25日警詢筆 錄(109年度偵字第27730號卷第21至23頁)、告訴人方建程 109年7月22日警詢筆錄(同卷第25至26頁)、告訴人吳俊達 109年7月2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8742號卷第187至1 93頁)、告訴人梁欣怡109年7月23日警詢筆錄(同卷第177 至180頁)、告訴人王偉傑109年7月25日警詢筆錄(同卷第2 02至203頁)、告訴人郭致緯109年7月23日警詢筆錄(109年 度偵字第27748號卷第134至136頁)、告訴人陳柏龍109年7 月2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7748號卷第188至189頁) 、告訴人簡聖霖109年7月22日警詢筆錄(同卷第161至162頁 )、告訴人吳慧琪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 7730號卷第31至33頁)、告訴人鍾碩鴻109年7月28日警詢筆 錄(同卷第37至43頁)、告訴人翁子翎109年7月18日警詢筆 錄(同卷第55至56頁)、告訴人廖雅虹109年7月19日警詢筆 錄(同卷第67至69頁)、告訴人張酉宸109年7月22日警詢筆 錄(同卷第76至79頁)、證人陳鈺諭109年7月22日警詢筆錄 (同卷第27至29頁)、證人黃婉婷109年7月18日警詢筆錄( 同卷第47至51頁)、證人姜義星109年7月17日警詢筆錄(同 卷第61至63頁)、證人林璟鴻109年7月22日警詢筆錄(同卷 第80至81頁)、證人楊玉婷109年9月30日警詢筆錄(109年 度偵字第28742號卷第25至27頁)指、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告訴人林欣卉、王易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 圖1份、告訴人林欣卉帳戶存摺、提款卡翻拍照片、統一超
商IBON機檯操作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明細照片各1張、統 一超商安松門市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統一 超商貨態查詢資料擷圖1張、被告刺青特徵比對照片2張(同 卷第17至23頁、第39頁、第45頁、第47至59頁、第69至94頁 )、告訴人林佩穎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1 份、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翻拍照片1張、FACEBOOK 徵才廣告頁面擷圖1張、統一超商貨態系統查詢列印資料1份 、統一超商建綸門市及附近道路監視器錄影晝面擷圖18張、 被告刺青特徵比對照片2張(109年度偵字第27748號卷第23 至25頁、第27至37頁)、告訴人林萓榛與本案詐欺集團LINE 對話紀錄擷圖1份、帳戶存摺、提款卡翻拍照片6張、統一超 商台場門市監視器錄影晝面擷圖2張、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 料擷圖1張(109年度偵字第27730號卷第85至89頁、第92頁 及其反面)、被害人陳鈺諭之統一超商中崙門市監視器錄影 晝面擷圖2張、統一超商貨態查詢資料擷圖1張(同卷第92頁 反面至93頁)、告訴人吳俊達手機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4 張、本案詐欺集團來電紀錄擷圖1張、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 對話紀錄擷圖3張(109年度偵字第28742號卷第194至201頁 )、告訴人梁欣怡台中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詐 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擷圖1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6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張 、彰化銀行、台中銀行、中華郵政、合庫商銀帳戶存摺封面 影本各1張(同卷第167至175頁)、告訴人王偉傑中華郵政 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2張(同卷第204至205頁)、告訴 人郭致緯台新銀行網路銀行帳户明細擷圖9張、詐欺集團來 電紀錄擷圖3張(109年度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2至125頁、 第144至152頁)、告訴人陳柏龍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影本1張(同卷第194頁)、告訴人簡聖霖合庫商銀帳戶 存摺封面、内頁影本各1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影本3張、詐欺集團來電紀錄翻拍照片1張(同卷第170至1 73頁)、告訴人吳慧琪手機網路轉帳交易結果及明細頁面翻 拍照片5張、詐欺集團來電紀錄翻拍照片2張(109年度偵字 第27730號卷第35至36頁)、告訴人鍾碩鴻手機網路轉帳交 易頁面翻拍照片5張(同卷第45至46頁)、被害人黃婉婷手 機臺幣活存明細頁面擷圖1張(同卷第53頁)、告訴人翁子 翎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張(同卷第57 頁)、被害人姜義星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張(同卷第65頁)、告訴人廖雅虹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影本1張、詐欺集團來電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華 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内頁影本1張、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1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 張(同卷第66頁、第71至7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偵查隊查訪表(109年度偵字第27748號卷第21頁)、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109年度偵字第27730號卷第117頁、109年度 偵字第27748號卷第39頁)、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同卷第4 1頁)汽(重)機車買賣合約書影本(同卷第43頁)、押當 車輛借用切結書影本(同卷第45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 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偵字第28742號卷第35頁)、客 服部電子郵件回覆下載APP綁定手機門號叫車資料(同卷第3 7頁)、「熊正義」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4份(109年度偵字 第27748號卷第175至181頁)在卷可稽,互核相脗,事證明 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 後,該條例所稱組織犯罪之定義已較舊法規定擴張,適用上 自較舊法為廣為寬;換言之,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既規定「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 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 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 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 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則行為人若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符合第2條規定之犯罪 組織者,即應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處罰;行為 人只要參與符合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者,即應依同條項後 段規定予以處罰,此係就單一一罪而未涉及他罪(數罪,含 裁判上一罪)以觀之當然解釋。惟若併涉及他罪(含裁判上 一罪),如評價行為僅應論以一罪而依從一重罪處斷,適用 上固無問題;然如評價行為為複數裁判上一罪應論以數罪而 應予分論併罰者,則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後段之罪名,究應僅於最初所論之裁判上一罪予以比較各 罪刑度從一重處斷,抑或應於該等裁判上一罪均應予以比較 各罪刑度各從一重處斷?頗值觀注。本院基於上開條例第2 條、第3條修正適用較舊法為廣為寬,及刑法原規定之牽連 犯、連續犯、常業犯等早於94年2月2日修正刪除,於95年7 月1日起適用修正後刑法,原則上採一罪一罰為我國刑事立 法趨勢,並解釋適用法律之一致性和避免矛盾,以達立法公 平正義之旨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 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第1條)認為以採後者 為宜,公訴人(賅括起訴及類此案件追加起訴之檢察官)亦 一致同此見解,本院認無不合,均先此敘明。故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行為罪。被告就上開各罪與不詳 真實姓名詐騙集團多名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為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觸犯三罪名 ,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依加重詐欺罪 處斷。所犯各罪,犯意各別,時地不同,被害人亦異,各顯 係另行起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 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茲犯本件, 因二者之罪質不同,犯意有別,尚乏關聯性,因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酌量結果,認 為毋庸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而犯本件,數日內 重複犯多罪,殊屬非是,犯後仍飾詞辯解,至本院最後審理 期日始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 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併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罪,應併依同條第4項宣告其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期間為三年;惟審酌被告僅因 一時貪念而犯本件,並非詐騙集團之主要或核心人物,既係 受人指使之收簿手,令其強制工作,揆諸比例原則,尚有未 洽,爰不予宣告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至「 小豪」答應要支付予被告之2,000元報酬,既為被告供明尚 未取得該報酬(109年度偵字第28742號卷第211至212頁), 因未有所得毋庸宣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刑法第11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起訴,經檢察官林婉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英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附表一: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交付帳戶時間 交付之帳戶 被告領取帳戶之 時間、地點 1 林欣卉 109年7月19日晚間9時51分 (二人為男女朋友,右列帳戶係由林欣卉一併交付者)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7月21日上午11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安松門市) 王易旺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 2 林佩穎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44分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109年7月20日上午11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建綸門市)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3 林萓榛 (林怡珍 ) 109年7月14日晚間9時58分 (二人為夫妻,右列帳戶係由林萓榛一併交付者) 合庫商銀 (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7月16日上午7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台場門市)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方建程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號 合庫商銀 (000)0000000000000號 4 陳鈺諭 (未提告 ) 109年7月14日晚間9時12分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7月16日下午1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中崙門市) 附表二: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吳俊達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吳俊達,佯稱係「真的購了」網路賣家及玉山銀行人員,因公司內部電腦升級,系統發生錯誤致將從吳俊達帳戶內自動重複扣款,若欲解除設定須吳俊達依指示進行轉帳,致吳俊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22日晚間10時40分 10萬元 新光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欣卉) 109年7月22日晚間11時1分 1萬元 2 梁欣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晚間8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梁欣怡,佯稱係綾羅綢緞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因誤將梁欣怡設定成合約客戶,將自動從梁欣怡帳戶內扣款,若欲解除設定須梁欣怡依指示進行轉帳,致梁欣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22日晚間10時4分 2萬1,723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易旺) 109年7月22日晚間10時32分 2萬9,989元 109年7月22日晚間10時59分 3萬元 3 王偉傑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偉傑,佯稱係網路賣家及中華郵政人員,因王偉傑前次訂單有重複下訂之情形,若欲取消交易須王偉傑依指示進行轉帳,致王偉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22日晚間10時26分 5,984元 4 郭致緯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晚間6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郭致緯,佯稱係網路商場客服人員及台新銀行人員,因誤將郭致緯設定成高級會員,若欲解除設定須郭致緯依指示進行轉帳,致郭致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22分 4萬9,983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佩穎) 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24分 4萬9,912元 109年7月22日晚間8時51分 2萬9,989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佩穎) 109年7月22日 2萬9,989元 5 陳柏龍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晚間9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柏龍,佯稱係HITO本舖客服人員,因誤將陳柏龍設定成高級會員,若欲解除設定須陳柏龍依指示進行轉帳,致陳柏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22日晚間9時24分 2萬123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佩穎) 6 簡聖霖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2日晚間7時許,撥打電話予簡聖霖,佯稱係某賣家及合庫商銀人員,因誤將簡聖霖設定成貴賓會員,將按月從簡聖霖帳戶內扣款,若欲解除設定須簡聖霖依指示進行轉帳,致簡聖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22日晚間9時14分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佩穎) 7 吳慧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慧琪,佯稱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因誤將吳慧琪升級成超級會員,將自動從吳慧琪帳戶內扣款,若欲解除設定須吳慧琪依指示進行轉帳,致吳慧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18日晚間8時26分 4萬9,123元 合庫商銀 (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怡珍) 8 張酉宸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3日前某時,架設不實「盈菲外資託管」網路投資平台,致張酉宸因信得藉由上開平台投資獲利而陷於錯誤,故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18日 3萬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怡珍) 9 鍾碩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9分許前某時,架設不實「凱億」網路投資平台,致鍾碩鴻因信得藉由上開平台投資獲利而陷於錯誤,故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18日晚間8時49分 5萬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怡珍) 10 黃婉婷 (未提告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黃婉婷,佯稱係cutaway客服人員及花旗銀行人員,因黃婉婷前訂購蛋糕時,因公司系統升級,誤將黃婉婷前次訂單設定成12個月,若欲取消須黃婉婷依指示進行轉帳,致黃婉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13分 2萬8,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萓榛) 11 翁子翎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翁子翎,佯稱係某網路賣家客服人員,因誤將翁子翎設定成VVIP會員,將自翁子翎帳戶內按月扣款,若欲解除設定須翁子翎依指示進行轉帳,致翁子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5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萓榛)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10分 3萬元 109年7月18日晚間6時14分 9,000元 12 姜義星 (未提告 )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7日晚間6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姜義星,佯稱係Facebook賣家及郵局人員,因員工疏失誤將姜義星訂單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若欲解除設定須姜義星依指示進行轉帳,致姜義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17日晚間7時55分 2萬6,985元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方建程) 109年7月17日晚間8時 2萬3,456元 (起訴書記載被害人於上開晚間7時55分一次匯款5萬441元尚屬有誤,應予更正如上分二次匯款) 13 廖雅虹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廖雅虹,佯稱係小三美日客服人員及銀行人員,因系統設定錯誤,將從廖雅虹帳戶案連續扣款,若欲解除設定須廖雅虹依指示進行轉帳,致廖雅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18日晚間8時55分 2萬9,983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鈺諭) (此部分即2萬9,983元起訴書記載錯誤,應予刪除:因被害人供明係將款項匯入(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非右列帳戶故也) 109年7月18日晚間9時6分 2萬9,985元 109年7月18日晚間9時18分 3萬元 109年7月18日晚間9時20分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