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宜達
黃文信
彭國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11499號、110年度偵字第5884號),本院因認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經改以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嗣
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宜達、黃文信、彭國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以 通常程序審理,被告黃文信、彭國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 告何宜達於本院訊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