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86號
TPDM,110,訴,586,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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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宜達



黃文信



彭國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11499號、110年度偵字第5884號),本院因認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經改以通常程序審理(110年度訴字第586號),嗣
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宜達黃文信彭國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因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以 通常程序審理,被告黃文信彭國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 告何宜達於本院訊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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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