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342號
TPDM,110,訴,342,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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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亞瑄






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5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亞瑄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沒收部分並執行之。
事 實
一、賴亞瑄(綽號「莎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營 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式,分別販賣如附表 一所示價金、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俊岳共5 次。嗣陳俊岳(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由檢 察官另案偵辦)遭警查獲施用、持有購入之甲基安非他命後 ,供出其毒品之上游為賴亞瑄,經警循線於民國109年12月8 日下午5時51分許(起訴書記載為晚間7時20分,應予更正) ,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賴亞瑄位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0號3樓之住處實施搜索,而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賴亞瑄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至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 間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他卷 第115至117、336至338、346至347頁,訴卷第298、385頁) ,核與證人陳俊岳(下稱陳俊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見他卷第43至45、84至85頁,偵卷第28至29、127至129頁) 相符,就附表一編號1至4交易部分,並有被告與陳俊岳聯繫 販賣毒品時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詳見附表二),就附 表一編號5交易部分,亦有陳俊岳遭查獲時,扣得施用剩餘 之安非他命及殘渣袋(見他卷第51至57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第63頁扣案物品照片) 可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規定之販賣毒品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為販入或賣出毒品,為其要件;販賣毒品行為之處罰基礎,主要在於行為人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並取得對價;與販賣規模、動機無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自己為毒品施用者,其與陳俊岳交易本案毒品之原因,係在賺取較便宜之量差,毒品上游並會於被告購入毒品時另行交付1公克、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業據其自承明確(見訴卷第346頁),自堪認被告有藉由販賣本案毒品,從中取得利益之營利意圖。 ㈢是以,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附表一編號1至4犯行,涉及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 條第2項規定均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附表一 編號1至4犯行後之109年7月15日生效施行: 1.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原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 罰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雖未更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 定刑種,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大幅提高,應以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2.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原規定:「犯第4條至 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 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方得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相較於修正前除偵查中自白外



,僅須於審判中曾經自白即可減刑而言,亦應以修正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3.綜此,本案就附表一編號1至4犯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
 1.就附表一編號1至4犯行,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2.就附表一編號5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3.被告於上開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
 1.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自白,係指偵查及審 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 ,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7665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自白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依前開說明,就附表一編號1至4犯行,應依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一編號5犯行,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狀年,卻不思循正 途賺取財物,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戕害身心健康之第二級毒 品,且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除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更常 導致社會之其他犯罪問題,影響社會秩序甚鉅,竟仍無視政 府杜絕毒品流通之禁令及長期反毒之大眾宣導,欲藉由販賣 毒品獲取不法利益,助長毒品氾濫,所為實值非難。惟審酌 被告販賣之毒品數量及金額尚非過鉅,且遭警查獲後,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已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係從事水果攤販賣之工作,家庭經濟不佳 ,成員有母親、弟妹等之生活狀況(見訴卷第386至387頁) ,暨其迄案發前之素行、本案中販賣之對象為陳俊岳1人、 販賣數量及金額非鉅、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 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 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 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 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 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 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 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 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審酌被告所犯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5罪間,販賣之對象僅1人,類型犯罪、 行為態樣、犯罪動機均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 ,及考量各罪之間隔期間非長(108年11月29日至109年7月1 8日間)、罪數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暨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 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各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被告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廠牌: 三星、顏色:金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01,見他卷 第175頁,訴卷第47頁),為其聯繫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其供述明確(見訴卷第345頁),爰依前開規定 ,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 案犯行,自陳俊岳所獲得之價金依序為2500元、2500元、25 00元、2500元、1萬元,核屬因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其餘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吸管、殘渣袋、電 子磅秤(見他卷第1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訴卷第45頁扣押 物品清單),雖係被告所持有,然被告供稱此均係其自行使 用,並非販賣給陳俊岳所需(見訴卷第345頁),卷內亦無 其他積極證據可供證明上開扣案物品與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



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販賣對象 販賣毒品之時間(民國)、地點、金額(新臺幣)、數量及方式 主文 1 陳俊岳 賴亞瑄以行動電話連上網際網路後,透過LINE暱稱「莎莎」與陳俊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事宜後,相約於108年11月29日晚間9時34分許通話後(起訴書誤載為凌晨1時54分,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松信路交岔口附近某處,以2500元之對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予陳俊岳,並收取價金。 一、賴亞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二、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三星、顏色:金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01)沒收。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俊岳 賴亞瑄以行動電話連上網際網路後,透過LINE暱稱「莎莎」與陳俊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事宜後,相約於108年12月7日中午12時50分許通話後,在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松信路交岔口附近某處,以2500元之對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予陳俊岳,並收取價金。 一、賴亞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二、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三星、顏色:金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01)沒收。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陳俊岳 賴亞瑄以行動電話連上網際網路後,透過LINE暱稱「莎莎」與陳俊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事宜後,相約於108年12月18日中午12時55分許通話後,在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松信路交岔口附近某處,以2500元之對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予陳俊岳,並收取價金。 一、賴亞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二、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三星、顏色:金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01)沒收。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陳俊岳 賴亞瑄以行動電話連上網際網路後,透過LINE暱稱「莎莎」與陳俊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買賣事宜後,相約於108年12月30日下午4時48分許通話後,在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松信路交岔口附近某處,以2500元之對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至2公克予陳俊岳,並收取價金。 一、賴亞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二、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三星、顏色:金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01)沒收。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俊岳 賴亞瑄以行動電話連上網際網路後,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與陳俊岳(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聯絡買賣事宜後,相約於109年7月18日晚間8時至9時間之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8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松信路交岔口附近某處,以1萬元之對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公克予陳俊岳,並收取價金。 一、賴亞瑄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二、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三星、顏色:金色、IMEI碼:000000000000000/01)沒收。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一、附表一編號1交易(108年11月29日,見偵卷第36至38頁)發話人 對話時間 內容 小陳 下午01時54分09秒 人呢? 莎莎 下午01時54分47秒 台北市 下午01時54分52秒 民族 小陳 下午02時04分24秒 是換到那裡還是朋友那裡 下午02時05分52秒 阿啊年沒有回來對不對? 下午02時23分44秒 人呢? 莎莎 下午02時24分33秒 在台北 小陳 下午02時24分49秒 要去哪裡找你啊 莎莎 下午02時37分53秒 民族西路 小陳 下午02時38分12秒 那裡 莎莎 下午02時38分22秒 199號 小陳 下午02時38分27秒 好 下午02時38分54秒 到了賴你 莎莎 下午02時57分23秒 多久到 下午03時42分21秒 還會很久嗎 小陳 下午03時42分39秒 公司有點事要晚一點才能去 莎莎 下午03時43分04秒 我先離開你再密我 小陳 下午03時43分19秒 好 下午05時10分29秒 我好了在哪裡 下午07時54分15秒 你不是要來 莎莎 下午09時07分04秒 地址 小陳 下午09時09分50秒 永吉松信 莎莎 下午09時34分23秒 4分 小陳 下午09時34分50秒 好 二、附表一編號2交易(108年12月7日,見偵卷第40至46頁)發話人 對話時間 內容 小陳 下午12時50分24秒 人呢? 莎莎 下午01時26分11秒 在 下午01時26分19秒 在探索這 小陳 下午01時26分49秒 那是哪裡 莎莎 下午01時27分04秒 在朋友這 下午01時28分16秒 我叫人送去你好嗎?還是你要來永和我們原本住的地方 小陳 下午01時36分11秒 我等朋友匯錢給我好了我再賴你 莎莎 下午01時38分10秒 好 下午01時28分24秒 阿年回來了 小陳 下午01時38分41秒 嗯嗯 下午05時48分33秒 在哪 莎莎 下午05時48分57秒 我們剛從永和離開 小陳 下午05時49分11秒 要去哪裡 莎莎 下午05時49分11秒 我叫人送去給你好嗎? 小陳 下午05時49分23秒 好誰送 莎莎 下午05時49分36秒 因為我暫時也不知哪裡適合 小陳 下午05時49分45秒 好 莎莎 下午05時49分50秒 我外面的弟弟 小陳 下午05時49分59秒 你叫林阿 莎莎 下午05時50分11秒 不是阿林 小陳 下午05時50分25秒 我沒看過 莎莎 下午05時50分28秒 還是我拿給阿林? 下午05時50分33秒 沒看過 小陳 下午05時50分35秒 嗯 下午05時50分47秒 拿給林阿 下午05時50分53秒 我跟他說 莎莎 下午05時51分08秒 好,我拿給阿林,你錢先給他行嗎 小陳 下午05時51分19秒 嗯我知道 莎莎 下午05時51分23秒 好 小陳 下午05時51分42秒 錢我會給阿林阿 莎莎 下午05時51分54秒 好的 小陳 下午05時51分59秒 你再跟他拿 莎莎 下午05時52分33秒 你先給他,弟弟到時再交給弟弟就好 小陳 下午05時53分43秒 給林阿? 下午05時54分07秒 先給林阿? 莎莎 下午05時54分35秒 好 小陳 下午05時55分14秒 我不就要先去三重 莎莎 下午05時55分48秒 還是送去你那 小陳 下午05時55分57秒 好 莎莎 下午05時56分02秒 嗯 下午05時56分18秒 等等我叫他先去你那 下午05時56分23秒 地址給我 小陳 下午05時56分53秒 永吉松信 莎莎 下午05時57分05秒 好 下午05時57分16秒 出發跟你說 小陳 下午06時43分11秒 大約幾點 莎莎 下午06時44分40秒 他出門了 下午06時45分02秒 太多地方,你再等等 小陳 下午06時45分21秒 嗯 莎莎 下午07時12分01秒 要過去你那了 下午07時12分24秒 怕塞車,要不很快 小陳 下午07時12分31秒 嗯 莎莎 下午07時12分38秒 從中和出發 下午07時12分58秒 上次你有差我嗎? 小陳 下午07時15分52秒 上次的等明後天我錢進來再給你 莎莎 下午07時27分11秒 嗯 下午07時41分33秒 再五分到了 小陳 下午07時42分09秒 好 下午07時44分44秒 我在這裡了 莎莎 下午07時44分51秒 嗯 小陳 下午07時45分37秒 是你們來嗎? 莎莎 下午07時45分46秒 我弟 小陳 下午07時46分06秒 我怎麼認他? 莎莎 下午07時47分20秒 穿什麼顏色衣服 下午07時47分27秒 他到了 小陳 下午07時47分44秒 我就在這裡 莎莎 下午07時48分00秒 他在機車行 下午07時48分09秒 你穿啥顏色 小陳 下午07時48分38秒 卡其色外套 下午07時49分39秒 我在車行了 三、附表一編號3交易(108年12月18日,見偵卷第56頁)發話人 對話時間 內容 小陳 下午12時55分04秒 人呢 下午01時23分26秒 在不在 下午04時17分26秒 人呢? 莎莎 下午06時13分42秒 呃…少300元 下午06時13分56秒 下次要補喔 四、附表一編號4交易(108年12月30日,見偵卷第57至59頁)發話人 對話時間 內容 小陳 下午04時48分51秒 在哪裡 莎莎 下午04時52分35秒 在淡水這,等等要走了 下午04時52分56秒 我去找你如何 小陳 下午04時53分15秒 好喔 下午04時53分56秒 一樣不夠的明天領薪水一起結 莎莎 下午04時55分23秒 好 下午06時00分13秒 去北市找你嗎 小陳 下午06時00分33秒 嗯 莎莎 下午06時00分41秒 永吉跟什麼 下午06時00分46秒 哈,忘了 小陳 下午06時00分59秒 松信 下午06時38分18秒 到哪裡了 莎莎 下午06時39分38秒 13分,下雨超塞 下午06時46分29秒 6 小陳 下午06時49分42秒 到了? 莎莎 下午06時50分18秒 嗯 下午06時50分58秒 5分 小陳 下午06時51分55秒 我在路口了 莎莎 下午06時52分58秒 嗯 下午06時53分12秒 刪 小陳 下午06時53分26秒 嗯 莎莎 下午06時54分00秒 到對面 下午06時54分12秒 火鍋世家 小陳 下午07時09分45秒 現在都不是滿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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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