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自字第49號
自 訴 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杉
自訴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葉人中律師
李奇隆律師
代 表 人 王文杉
被 告 曾韋禎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追加自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曾韋禎均無罪。
理 由
一、追加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公然侮辱或公然侮辱及誹謗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被告刊登時間」欄、 在「被告刊登頁面」欄之頁面,刋登「被告刊登內容及自訴 人相關主張整理」欄字語,而涉犯「自訴法條」欄之法條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項證據章通則之規定,亦
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又法院對妨害名譽罪於具體個案之解釋 適用,因犯罪構成要件具相當程度之開放性與抽象性,有義 務進行憲法取向的法律解釋,就相衝突的基本權或法益進行 適切的利益衡量,尤其是善用立法者以刑法第310 條第3 項 規定、第311 條各款規定所授予法院之空間,平衡相互衝突 之法益,藉以確定特定言論是否仍屬可罰。
三、追加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聯合報 公司於附表編號1至19刊登「聯合報刊登內容」欄之文章、 被告坦承確有於前揭時地在個人臉書網頁上發表上開言論, 及其個人臉書網頁發表上揭言論之截圖為其主要論據。四、因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 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而妨害名譽罪章則 正在藉由處罰特定構成要件該當之言論,藉以保障名譽法益 。在此,憲法保障的人格基本權、名譽法益與言論自由之間 ,即生對立衝突,此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主張必須退讓, 方能維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由於憲法所揭示的各種 基本權,並沒有特定權利必然優先於另外一種權利的抽象位 階關係存在,故在發生基本權衝突的情形時,就必須而且也 只能透過進一步的價值衡量,來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 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就此,立法者即有「優先權限」 (Vorrang)採取適當之規範與手段,於衡量特定社會行為 態樣中相衝突權利的比重後,決定系爭情形中對立基本權利 實現的先後。因此,妨害名譽罪之成立,除上開積極要件之 外,立法者另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就誹謗罪設有「能證明其 為真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又於刑法第311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消極要件,即立法者以 「真實性」、「公益性」與「善意」等阻卻違法事由,試圖 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人格權之衝突。又針對刑法第310條第3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以「相當理由確信 為真實」作為行為人行為時的合理查證或對事實查證之要求 。就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 則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 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 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 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意見評論之語詞常屬評 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在判斷某種
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 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 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 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 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 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 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 ,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 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倘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 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準此,法院即有義務於 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本於上述各節,進行「個案取向衡量」 ,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藉 由各該法益之最適實踐,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 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予以兼籌並顧,相互調和, 而實現民主政治多元社會之價值。
五、又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 」。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 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 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 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而人格名譽權及 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於該二基本權發生衝突時 ,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固採取言論自由應為退讓之規定 。惟憲法所保障之各種基本權並無絕對位階高低之別,對基 本權之限制,需符合憲法第23條「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之規定。且此一對於基本權限制之再限制規定,不僅拘束 立法者,亦拘束法院。因此,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 條限制 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 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 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 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 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 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 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 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 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 )。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 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 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 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
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 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 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 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 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 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 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 ,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 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 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 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 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 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 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 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 、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 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 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 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判決參照)。六、經查:
㈠就附表編號1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8日發文,本人已經列舉出聯合報 於4月7日刊登的漫畫,該漫畫抨擊民進黨阻止設立調閱小組 ;但事實上,民進黨確實有提案成立調閱小組。同時列舉民 進黨的提案。因此,指責聯合報刊登該篇漫畫,惡質造假, 是基於事實所做之理性評論(附件1,本院卷第299頁)。 2.被告於110年4月8日上午9點53分發表:「聯合報自打嘴巴因 為國民黨團6日在立法院亂搞一通,提案要求蘇貞昌、林佳 龍下台,還在裡面放了一堆抹黑、不實的內容,夾雜成立調 閱委員會。當然是被民進黨否決掉。而面這種荒謬提案,民 眾黨、時代力量可都投棄權票,而不是反對國民黨的亂搞喔 。然後聯合報就如獲至寶,昨天登了這篇漫畫,惡質造假、 抹黑蔡政府派出網軍、民進黨團,阻止調閱小組的成立。結 果,就在昨天,民進黨團就在交通委員會提案成立調閱小組 了。重重打臉惡質、造假的聯合報。【自證17,本院卷第39 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53個按讚(13 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 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惡質造假、抹黑蔡政府派出網軍、民進黨團、阻止調閱小組的成立。」、「惡質、造假的聯合報。」等語,「惡質、造假」此意均係指乃描述品行卑劣、不潔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發表:「聯合報自打嘴巴。因為國民黨團6日在立法院亂搞一通,提案要求蘇貞昌、林佳龍下台,還在裡面放了一堆抹黑、不實的內容,夾雜成立調閱委員會。當然是被民進黨否決掉。而面這種荒謬提案,民眾黨、時代力量可都投棄權票,而不是反對國民黨的亂搞喔。然後聯合報就如獲至寶,昨天登了這篇漫畫,惡質造假、抹黑蔡政府派出網軍、民進黨團,阻止調閱小組的成立。結果,就在昨天,民進黨團就在交通委員會提案成立調閱小組了。重重打臉惡質、造假的聯合報。是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依被告上開所發表文章則以相同手法,指摘聯合報公司為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之爛報。被告之舉已足使各地不特定或多數點閱瀏覽上開各文章之網路使用者,認定聯合報公司為宣傳中國試劑,並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之報社,致使聯合報公司之名譽於社會評價上受到嚴重貶損,名譽受到詆毀甚鉅。」。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條「意 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訴 人聯合報公司認被告言論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 應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 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 :「聯合報110年4月7日A13版報版漫畫【自證36,本院卷第 127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 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 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 、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其係評論「另一種災難 」就太魯閣號事故究責,調閱小組、政黨、政府單位處理方 式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 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 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㈡就附表編號2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17日發文,國防、外交都有機密 的部分,不容對外洩露。美國總統拜登派遣代表團訪台,聯 合報無視國家機密,透過立委吳斯懷窺伺訪團與國防部談論 的機密内容,並透過特稿、不知名的資深媒體人聯手質疑。 本人因此,指責聯合報該行為卑劣,是基於事實所做之理性 評論。而確實孫聞詩也是名不見經傳(附件2,本院卷第300 頁)。
2.被告於110年4月17日上午8點35分發表:「配合吳斯懷賣台 ,唱衰的聯合報美國總統拜登特使團訪台,規格之大、國際 之矚目,都創下數十年之最。結果聯合報卑劣到,找了賣台 劣將吳斯懷,去質疑國防部長行程。國防部長與美國何時會 面、談了什麼,有什麼義務告知聯合報與賣台劣將?難道是 要給他們去通報中國?更可笑的是,聯合報為了削弱此行的 成就,居然找來一個連聽都沒聽過的所謂「資深媒體人」投 書,鬼扯什麼私下說重話?聯合報是會觀落陰嗎?這麼厲害 ,還會不知道國防部長與美國談了什麼?真是惡質之尤的爛 報。【自證18,本院卷第41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194個按讚(8次 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臉 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惡質之尤」、「爛報」之意均係指人所從事的活動,違背公共道德,而被眾人所唾棄之可恥的行為、令人感到羞恥的行為,「爛」字亦有形容品性惡劣,且不知自己所為是違背道德、良知之行為而仍任意、率性而為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發表:「配合吳斯懷賣台,唱衰的聯合報美國總統拜登特使團訪台,規格之大、國際之矚目,都創下數十年之最。結果聯合報卑劣到,找了賣台劣將吳斯懷,去質疑國防部長行程。國防部長與美國何時會面、談了什麼,有什麼義務告知聯合報與賣台劣將?難道是要給他們去通報中國?更可笑的是,聯合報為了削弱此行的成就,居然找來一個連聽都沒聽過的所謂「資深媒體人」投書,鬼扯什麼私下說重話?聯合報是會觀落陰嗎?這麼厲害,還會不知道國防部長與美國談了什麼?真是惡質之尤的爛報。」,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被
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自訴人聯合報 公司提出自訴法條,應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 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查自訴人 聯合報公司刋登內容:聯合報110年4月17日A4版「美團訪台 邱國正赴閉門會談?官方3版本」【自證37,本院卷第129頁 】、聯合報110年4月17日A4版「觀察站/謎之邱國正行程難 解外界疑慮」【自證37,本院卷第129頁】、聯合報110年4 月17日A13版「表面挺台私下說重話」【自證37,本院卷第1 31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 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 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 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美國訪台與我國軍方有無論 及國防事務,人民是否有知的權利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 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 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㈢就附表編號3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28日發文,由於聯合報無聊炒作 蔡英文領養退役工作犬,質疑「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 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首先,此為問句,是對聯 合報的心態提出質疑。關於聯合報與中國政府的關係,已於 109年度自字第70號之答辯狀的肆、二條目中闡明即除了造 假,聯合報親中形象更深入台灣人心。在2019年5月10日, 台灣媒體大陣仗組團前往中國北京出席由北京日報報業集團 主辦、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協辦的「第4屆兩岸媒體人北京峰 會」,聆聽中國全國政協主席汪洋大吹「一國兩制」,要媒 體界朋友共同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並訓斥 台灣政府可能連兩年後的事都保證不了,美國人就是把台灣 當棋子,台獨想要靠美國人是靠不住的。除了身為半個主人 的旺中集團以外。聯合報系派出6位高層出席,包括經濟日 報社長:黃素娟、經濟日報總主筆兼副社長翁得元、聯合報 總編輯范凌嘉、經濟日報大陸事務總監劉秀珍、聯合報大陸 新聞中心主任汪莉絹、聯合數位文創董事長李彥甫,陣容最 為浩大。蘋果日報曾於2019年5月13日A5版完整刊載出席名 單」。
2.被告於110年4月28日下午2點59分發表:「聯合報是忌妒自 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聯合報無聊到不 可思議,居然連蔡英文總統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能大作文章 。但是看完報導內容,完全感受不到不當的點在哪。只有滿 滿的酸意。公益工作犬平常勞苦功高,幫他們在退休後,找 到適合、條件優渥的主人收養,這也是工作犬系統的重要支
援工作。總統有官邸住,本身的經濟條件也優渥,資源、人 脈更是豐厚。還有比給總統收養更好的待遇嗎?要說消防署 為了總統改規定。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領養後,自 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消防署才修 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而且說真的,就算 改又怎樣,讓有能力、有資源、社會高度矚目的有力人士來 領養,有錯嗎?養這種退休工作犬,不但開銷驚人,而且沒 幾年就會面臨狗的去世。真的要作秀、要炫耀的人,幹嘛做 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不然,馬英九也去領養啊!不過馬英 九養馬小九都要用特別費的,他會有愛心照顧這種老狗,我 是不相信啦!為什麼連這都能酸?難道是聯合報是忌妒自己 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還有,在裡面跟 著無病呻吟的,就有何宗勳。那個什麼都要參一腳的所謂「 環團」代表喔!【自證19,本院卷第43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609個按讚(31 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 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聯合報無聊到不可思議,居然連蔡英文總統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能大作文章。但是看完報導內容,完全感受不到不當的點在哪。只有滿滿的酸意。公益工作犬平常勞苦功高,幫他們在退休後,找到適合、條件優渥的主人收養,這也是工作犬系統的重要支援工作。總統有官邸住,本身的經濟條件也優渥,資源、人脈更是豐厚。還有比給總統收養更好的待遇嗎?要說消防署為了總統改規定。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領養後,自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消防署才修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而且說真的,就算改又怎樣,讓有能力、有資源、社會高度矚目的有力人士來領養,有錯嗎?養這種退休工作犬,不但開銷驚人,而且沒幾年就會面臨狗的去世。真的要作秀、要炫耀的人,幹嘛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不然,馬英九也去領養啊!不過馬英九養馬小九都要用特別費的,他會有愛心照顧這種老狗,我是不相信啦!為什麼連這都能酸?難道是聯合報是忌妒自己只能當中國養的狗,不能當總統養的狗嗎?還有,在裡面跟著無病呻吟的,就有何宗勳。那個什麼都要參一腳的所謂『環團』代表喔!」」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 ,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 容:【總統獨『樂樂』/上】明星犬退役現身總統官邸蔡英文 遭質疑特權認養【自證38,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46頁】,被 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 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 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 見主軸,其中有針對領養退役犬規定有無為配合特權而修改 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 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 ,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㈣就附表編號4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4月28日第2篇發文,一樣是針對聯合 報無聊炒作蔡英文領養退役 工作犬;關於中國主子的部分 ,已於109年度自字第70號之答辯狀的肆、二條目闡明」。 並於文章中說明清楚消防署修改規定的緣由,與聯合報的指 控完全不一致,因此合理評論聯合報刻意造謠、抹黑。 2.被告於110年4月28日下午4點15分發表:「惡質聯合報顛倒 消防署修改規定聯合報為了配合中國主子抹黑蔡英文總統, 連她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要打。說消防署為了拍馬屁而修改規
定。但我找了一下,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領養後, 自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消防署才 修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所以,這種刻意 造謠、抹黑的聯合報,到底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https:// www.cna.com.tw/news/ahel/000000000000.aspx退休搜救犬 Hope認養近一天走失尋獲消防署帶離認養人https://news.l tn.com.tw/news/life/paper/0000000參與氣爆、震災搶救 退役「毛英雄」開放認養https://news.ltn.com.tw/nevvs/ society/breakingnews/0000000搜救犬除役找認養人特搜隊 3階審核: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自證20,本院卷第45 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74個按讚(28 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 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 、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惡質聯 合報顛倒消防署修改規定聯合報為了配合中國主子抹黑蔡英 文總統,連她領養退休工作犬都要打。說消防署為了拍馬屁 而修改規定。但我找了一下,原來消防署是因為去年HOPE被 領養後,自己跑走,引發愛狗人士譁然,要求消防署檢討。 消防署才修改規定,必須過篩、家訪、與狗狗互動。所以, 這種刻意造謠、抹黑的聯合報,到底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 」(11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6頁至第257 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 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 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 實事實(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此為自訴人聯 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致使自訴人聯 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 ,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 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 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 ,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 ,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 容:「【總統獨『樂樂』/下】消防署默默修改搜救犬領養規 定立委:拍蔡英文馬屁?【自證39,本院卷第147頁至第158
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 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 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 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領養搜救犬修改規定有無特 權介入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 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 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㈤就附表編號5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8日發文,聯合報當天指控外交部 不管印度駐館的重症染疫人員,但事實上,包機5月8下午就 飛抵台灣。這不就是假新聞?(附件3,本院卷第301頁)。 2.被告於110年5月8日下午2點12分發表:「不寫假新聞就不是 聯合報。聯合報今天大喇喇地寫假新聞,說外交部不管印度 駐館的重症染疫人員。結果包機下午就要飛抵台灣了,直接 被打臉。可憐啊!丟臉啊!【自證21,本院卷第47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82個按讚(23 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 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 、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不寫假 新聞就不是聯合報聯合報今天大喇喇地寫假新聞,說外交部 不管印度駐館的重症染疫人員。結果包機下午就要飛抵台灣 了,直接被打臉。可憐啊!丟臉啊!」等語,而此意均係指 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不實指 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 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聯合報 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語,均 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屬謾罵 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臉書網 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被 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 ,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 容:「聯合報110年5月8日A4版「包機還在喬重症駐印人員 回不來」【自證40,本院卷第159頁】」,被告上開言論之 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 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
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 有針對欲以包機方式將重症之駐外人員載運返台醫治而尚未 回定案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上揭言論主旨 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 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㈥就附表編號6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9日發文,本人列舉當天各報關於 九二共識新聞,確實只有聯合報大肆吹捧;因此合理評論聯 合報親中,充滿卑躬屈膝的奴才樣(附件4,本院卷第302頁 )。
2.被告於110年5月9日上午8點15分發表:「只剩聯合報在捧九 二共識。馬英九昨天又提九二共識,但效果奇差無比,只有 那些低水準的馬迷在自爽。自由只用A2角落超小篇幅撻伐。 中時也用A2角落超小篇幅,而且看起來也不像在稱許馬。只 剩馬迷兼親中的聯合報,用A9版超大篇幅在大作,而該版其 他的篇幅都是親中、捧中的內容。不只如此,言論版還有當 年當威權打手、痛罵共匪的主筆黃年,幫著替中國恐嚇要台 灣接受九二共識。聯合報這種卑躬屈膝的奴才樣,可悲啊! 【自證22,本院卷第49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205個按讚(11 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 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 、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 這種卑躬屈膝的奴才樣,可悲啊!」(110年11月19日準備 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59頁)等語,而此意均係指「卑躬屈 膝」、乃形容没有骨氣,奉承討好的醜態;「奴才樣」本意 為罵人話,意為無用之人,只配為奴;「可悲啊!」描述令 人悲傷之意,用語不雅,依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 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 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又其中:「只剩聯合報在捧九二 共識。馬英九昨天又提九二共識,但效果奇差無比,只有那 些低水準的馬迷在自爽。自由只用A2角落超小篇幅撻伐。中 時也用A2角落超小篇幅,而且看起來也不像在稱許馬。只剩 馬迷兼親中的聯合報,用A9版超大篇幅在大作,而該版其他 的篇幅都是親中、捧中的內容。不只如此,言論版還有當年 當威權打手、痛罵共匪的主筆黃年,幫著替中國恐嚇要台灣 接受九二共識。聯合報這種卑躬屈膝的奴才樣,可悲啊!」
,是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外,更惡意不實指摘聯合 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雖本件追加自訴事實與疫苗無關,然 此為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於追加自訴狀所主張,似係誤載), 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 實,致使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依被告上開所發表文章 則以相同手法,指摘聯合報公司為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 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之爛報。被告之舉已足使各地不特定 或多數點閱瀏覽上開各文章之網路使用者,認定聯合報公司 為宣傳中國試劑,並利用頭版造謠帶風向,配合假消息進行 政治攻擊之報社,致使聯合報公司之名譽於社會評價上受到 嚴重貶損,名譽受到詆毀。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 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 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 訴人聯合報公司以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 辱」,應認其為刑法第310條)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 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 登內容:「聯合報110年5月9日A9版「馬籲兩岸重開機回歸 原版九二共識」【自證41,本院卷第161頁】」、「聯合報1 10年5月9日A12版「中共九二共識兩手策略」【自證41,本 院卷第163頁】」,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 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 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 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有針對政治立場是否回 歸九二共識等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被告引用之上揭 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立場,而有 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㈦就附表編號7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17日發文,本人就聯合報趙秉儀 投書,鼓吹中國疫苗,提出質疑。就公然支持中國疫苗的部 分,合理評論聯合報邪惡(附件5,本院卷第303頁) 2.被告於110年5月17日上午7點17分發表:「聯合報比中國時 報還邪惡我始終認為,聯合報比中國時報還邪惡。今日聯合 報就有一篇推銷中國疫苗的投書。這位名為「趙秉儀」的護 理師,首先查無其人。但她抹黑的手法又如此熟練,在罵范 雲時敢點名,在影射某立委時,又不敢點名了;因為她知道 這種抹黑只要一點名,立刻挨告;某立委沒注意到,也有無 數眼睛在盯。然後最終的目的,就是推銷中國疫苗。連中國 時報都沒那麼明目張膽,聯合報做到了【自證23,本院卷第
51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435個按讚(57 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 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 、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聯合報 比中國時報還邪惡。我始終認為,聯合報比中國時報還邪惡 。今日聯合報就有一篇推銷中國疫苗的投書。這位名為『趙 秉儀』的護理師,首先查無其人。但她抹黑的手法又如此熟 練,在罵范雲時敢點名,在影射某立委時,又不敢點名了; 因為她知道這種抹黑只要一點名,立刻挨告;某立委沒注意 到,也有無數眼睛在盯。然後最終的目的,就是推銷中國疫 苗。連中國時報都沒那麼明目張膽,聯合報做到了。」(11 0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61頁)等語,而此意 均係指除具體以負面文字貶抑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外,更惡意 不實指摘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宣傳中國疫苗,利用頭版造謠帶 風向,並配合假消息進行政治攻擊等不實事實,致使自訴人 聯合報公司名譽嚴重受損,一般人社會通念,被告之上開用 語,均屬負面用詞,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均 屬謾罵而侮辱他人之語詞。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曾韋禎」 臉書網站個人網頁發表上開文章,令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 覽,被告上開語詞確均足以毁損自訴人聯合報公司之名譽。 ⑶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 ,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刋登內 容:「聯合報110年5月17日A12版「政治正確干擾何時有救 命疫苗」【自證42,本院卷第165頁】」,被告上開言論之 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聯合報系爭報導 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然以聯合報系爭報導對照 被告個人之解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其中 有針對疫情嚴峻疫苗如何取得事件評論等有偏向特定立場。 被告引用之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 客觀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 ㈧就附表編號8部分:
1.被告辯稱:關於2021年5月19日發文,該篇完全是在評論中 國時報,與聯合報何關?
2.被告於110年5月19日上午8點29分發表:「舔中礙台中國時 報豈能輸給聯合報我昨天說過了,中國認知戰四寶,就是封
城、普篩、方艙、疫苗。其中疫苗是最中國最盡力在推動的 。聯合報前幾天找了來路不明的「護理師」投書,搶下推薦 中國疫苗的先機。中國時報應該非常不好受,可能內部大為 震動。所以今天又用更大的篇幅來吹捧中國疫苗了。首先用 A3全版,詆毀台灣的疫苗,把蔡英文支持台灣疫苗,都抹黑 為炒股、政治干預;然後透過兩個買辦政客來吹嘘中國疫苗 ,最後更是完全引述中國疫苗廠的說法,大吹中國疫苗有多 好。A12言論版,還找來老同事投書,把中國疫苗吹上天。 說真的,如果中國的醫學可信的話。為什麼黃安要回台灣就 醫?你連就醫都不敢的國家,還相信他們用病毒做成的疫苗 打入人體?這不是自殺嗎?【自證24,本院卷第53頁】」。 ⑴前開言論係張貼發表在被告臉書上,已如前述,被告臉書為 公開,衡以自訴人聯合報公司提出截圖中有309個按讚(35 次分享),有截圖列印資料足佐,足認張貼前開言論之被告 臉書乃公開而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 ⑵被告臉書既為公開狀態,縱在該臉書上所閱讀者大多為立場 、理念相近(即所謂同溫層)之人,亦無礙於被告臉書係不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惟其中發表:「舔中礙 台中國時報豈能輸給聯合報我昨天說過了,中國認知戰四寶 ,就是封城、普篩、方艙、疫苗。其中疫苗是最中國最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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