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林銘華
代 理 人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陳世賢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
民國110年7月16日所為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752號駁回聲請再議
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
度調偵字第119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 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開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 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 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 同法第258條之2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 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 證據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 以外之證據。此徵諸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 4點規定: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 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 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益顯明白。再按法院為交付審 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 4項亦有明定。準此,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 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 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 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
經跨越起訴門檻。倘經法院調查之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 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應依同法第25 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回。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林銘華(下稱聲請人)以被告陳世賢涉犯 詐欺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0年6月2日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1191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本案不起訴書)為不 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 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於同年7月16日以110年度上聲 議字第5752號處分書(下稱本案再議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 ,該處分書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聲請人 並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8月5日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具狀向本院提 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有本案不起訴書、再議處分書、送達 證書、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含其上本院收狀戳)及刑事委任 狀等件在卷可稽(見高檢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752號卷《下稱 再議卷》第2頁正反面、第10頁至第13頁、第15頁、本院110年 度聲判字第178號卷第5頁至第1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 確認無誤,故本件聲請程序合法,合先敘明。
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12月間與聲請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時 ,即虛情表示要照顧聲請人一輩子,以取得聲請人之信任,嗣 經常假借須返還友人債務、銀行信用貸款、協助親友還債及欲 購買車輛等為由,詐騙聲請人,致聲請人自109年2月5日起至 同年3月26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等地陸續匯款及交付現金共 新臺幣(下同)1,039萬元,並代為支付345萬元為被告購買賓 士汽車1輛,總計遭詐騙1,384萬元,嗣經聲請人察覺被告隱匿 本身已有其他女友,且同居生活,始知悉受騙。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 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㈠、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㈡所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56號判 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詐欺,以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客觀上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為要件,若所用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經查:
㈠聲請人自109年2月5日起至同年3月26日止,陸續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共計1,039萬元予被告,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代為支
付345萬元為被告購買賓士汽車1輛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 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885號卷《下稱偵卷》第1 1頁至第21頁),且經聲請人指訴明確(偵卷第77頁至第78頁 、第83頁至第85頁),並有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憑條、存 摺交易明細資料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明細等件附卷可稽(見 偵卷第45頁、第51頁、第71頁、第121頁至第125頁、第143頁 ),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聲請人於警詢中雖指稱: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及 電話跟伊說有經濟上的壓力、被告母親身上都沒有錢等為由, 伊才會於109年2月5日匯款50萬元;被告跟伊說要償還信貸、 車貸、朋友借款、母親不斷給予壓力及被榨乾了等語,伊因此 於109年2月12日將49萬元存入被告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且於 同年月18日、同年月25日、同年3月3日陸續匯款220萬元、220 萬元、250萬元予被告;被告說其母親居住環境不好,還傳照 片給伊,伊想要幫忙解決這個問題,然後被告於同年3月26日 突然說要匯款250萬元作為銀行徵信,伊就與被告相約在台北 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匯款至被告帳戶;被告到處跟朋友說要買賓 士車,也有提到賓士車是其夢想,伊才會說要買給被告,幫被 告圓夢,被告自同年1月24日起至3月26日止,不斷對伊承諾要 陪伴伊到老、同居女友百分之百會搬出住處,伊才會信以為真 ,願意幫忙其解決所有的困難等語(見偵卷第83頁至第85頁) 。惟觀諸被告與聲請人之LINE對話訊息如附表三所示,可知被 告於交往之初已向聲請人坦承另有同居女友,其雖向聲請人表 示想買賓士及媽媽一直施加壓力等語,但未以此為由主動要求 交付金錢或贈送車輛,尚難認此構成實施詐術,進而使聲請人 交付財物之詐欺行為。
㈢被告於訊息中提及「向你借這錢,主要是要償還我的信貸、車 貸、朋友借款,因為利息很高,想減輕每月的支出」(見偵卷 第42頁),固可證被告以償還貸款及欠款為由,向聲請人借貸 金錢,惟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認向聲請人借貸250萬元之 事實,並供稱:雖然聲請人說過不用還,但其認為還是要還等 語(見偵卷第235頁),足見被告並非自始全無清償之意願, 只是一昧誆騙聲請人交付金錢,故不能認其主觀上確有詐欺犯 意。
㈣況聲請人於訊息中一再表示「我做的每1件事都無怨無悔,不求 任何回報」、「最後告訴自己因為喜歡阿心,所以就不要在乎 你的心在那裡?依然還是幫你圓夢還是要減輕你的壓力」、「 買車的事你不要放在心上,我曾經就說要完成你的夢想,現在 完成我也很開心」、「對你我是真心付出且是想和你走到老」 、「不要和媽媽不開心,我慢慢存錢到你富邦,你就幫你媽媽
一些」等語(見偵卷第30頁、第36頁、第43頁、第49頁、第55 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因為感情而交付被告總計 1039萬元、賓士車1台」「(問:被告以何種方式要求你幫忙 ?)沒有用強迫手段等非法手段,只是許下承諾說要照顧我一 輩子,但沒有做到。」「(問:當時餽贈予被告之財物,是否 係基於感情基礎?)是。」等語(見偵卷第232頁至第234頁) ;於再議意旨亦稱:「為促使兩人日後穩定無憂交往,交付財 物」等語(見再議卷第4頁反面),可徵聲請人交付金錢及購 買車輛予被告之動機,係為維繫及增進彼此之感情,衡情聲請 人係具有正常自主意思之成年人,當知悉本於自身情感考量上 之付出,未必會有相同之情感上回報,況被告已有同居中之女 友,復與聲請人交往,日後雙方之交往本即充滿變數。聲請人 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及當時情誼,本諸自身意願決定交付金錢及 購車予被告,難謂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自不能因日後 感情生變,逕認被告於雙方交往期間表達者皆屬虛情假意,抑 或交付金錢或贈車係已遭詐騙所致。
㈤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以被告利用工作機會得知聲請人當時心智 脆弱,趁機對聲請人表示以提供感情依靠、建立照顧終生之陪 伴關係等謊言,又佯稱有巨額債務,以已身不實的經濟狀況、 借貸情形要求聲請人幫忙降低壓力、改善經濟拮据狀況,使聲 請人誤信被告已然付出真心,故為減輕被告的負債及生活壓力 ,才依被告之要求交付上開財物云云,然被告金融帳戶每月支 出之項目包括貸款、信用卡、會錢、工資及教養費等費用,且 其自身及所經營之吉祥人生有限公司亦於108年1月31日至109 年10月31日間在金融機構曾辦理多筆貸款等情,有銀行帳戶交 易明細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在 卷可稽(見偵卷第163頁至第193頁),足見被告於其與聲請人 交往期間,個人財務確實面臨龐大壓力,應非子虛。又從上揭 LINE對話訊息內容,被告固稱其有多筆貸款、借款及來自母親 的經濟壓力,並告知聲請人已經愛上對方,希望能夠相伴一生 等語,但不曾要求聲請人必須幫助其清償債務作為感情長久付 出之對價,自難認被告對於與其交往中之聲請人揭露自身財務 狀況、表達內心情感及對未來之期許等種種作為,即成立傳達 不實事項之施詐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於交往 之初係以虛偽情愛及不實事由誆騙聲請人,使之陷於錯誤而交 付財物,是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上揭主張,不足採信。 ㈥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另主張本案檢察官未調查被告增加貸款之原 因、相關金融帳戶及賓士汽車之動產擔保設定情形,故有應調 查而未調查之違誤云云。然檢察官於偵查過程中關於調查證據 之取捨,乃隨著偵查過程所呈現之證據,而隨之不同,應由檢
察官依其專業而為職權上之判斷,而本案檢察官依其調查所得 之證據資料,既認被告並無詐欺罪嫌,因而於偵查中未再調查 其他事證,尚難謂檢察官有何未盡調查證據能事之違誤,是聲 請交付審判意旨此部分所指,同非可採。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指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 嫌,業據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及再議處分書逐一指駁,且均敘明 理由及所憑證據,依上開本院之認定,該等認定均屬有據,尚 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依首揭法律明文,本案 不起訴書及再議處分書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被告之罪嫌容未能達 到跨越應起訴門檻之證明程度,故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刑事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㈠、刑事 交付審判補充理由狀㈡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金額 1 109年2月5日 50萬元 2 109年2月12日 49萬元 3 109年2月18日 220萬元 4 109年2月25日 220萬元 5 109年3月3日 250萬元 6 109年3月26日 25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金額 1 109年2月6日 10萬元 2 109年2月7日 325萬元 3 109年2月14日 10萬元
附表三:
發訊人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 林銘華 109年1月19日 「我想在一次和你說,我做的每1件事都無怨無悔,不求任何回報」 偵卷第30頁 林銘華 109年1月20日 「對你有滿滿的愛,要和你一起同甘共苦」 偵卷第31頁 陳世賢 109年1月24日 「我要買賓士,等他來,拍給你看」、「其實我要,自己可以貸款,可我不敢,工作不太穩定」 偵卷第47頁 林銘華 109年1月24日 「不可以貸款,壓力很大」 偵卷第47頁 陳世賢 109年2月3日 「我考慮後,還是希望自己踏實一點,雖然我到處炫耀」、「話已經說出口,我也刻意說,讓自己騎虎難下,前幾天我嬸嬸欺負我媽,我故意向她說我去看賓士300多萬」、「然後我就騎著我的破機車走了」、「因為這幾年我爸爸媽媽他們很辛苦,坦白說:百分之50都靠我撐著,我弟弟很笨」 偵卷第48頁、第41頁 陳世賢 109年2月5日 (傳送照片)「我爸爸媽媽住的,所以我很...」 偵卷第120頁 林銘華 109年2月5日 「我有猜到」 偵卷第120頁 陳世賢 109年2月5日 「我想問你,你覺得我對林銘華有真心嗎,這個問題,我問過自己,感恩、懺悔、希望、回饋是我的座右銘,不知道你的答案是否與我相同,我喜歡越相處越相愛的那種個性,越來越喜歡的感覺」、「如果真的發生任何開心不開心的事,急事請先打給我,就不管其他人了,懂嗎,我會處理的」 偵卷第34頁至第35頁 林銘華 109年2月5日 「我願意付出已經代表你在我心中地位」、「我是真的很愛你」 偵卷第35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0日 「向你借這錢,主要是要償還我的信貸、車貸、朋友借款,因為利息很高,想減輕每月的支出」 偵卷第42頁 林銘華 109年2月10日 「我知道信貸利率很高,所以要你趕快還」、「不要讓銀行賺利息錢」 偵卷第42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2日 「是我和我媽媽最大的爭執,就是她一直給我一點壓力,我不想也不能一再的幫忙,和你無關,你不需要介意掛懷,懂嗎,因為昨天繳學費,我的提款卡裡面錢不夠,所以領20000,我明天補回去」 偵卷第55頁 林銘華 109年2月12日 「好的」、「我不喜歡這樣」、「不要和媽媽不開心」、「我慢慢存錢到你富邦,你就幫你媽媽一些」 偵卷第55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2日 「謝謝你對我無私的付出,你的真愛,我深深感覺我當時的感覺是對的,還記得我到處說我好像愛上林銘華了,現在我慶幸自己愛上林銘華」 偵卷第36頁 林銘華 109年2月12日 「因為邱小姐的關係,所以在交往當中,有時也會擔心,不知你對我是否真心?幾度拉扯,最後告訴自己因為喜歡阿心,所以就不要在乎你的心在那裡?依然還是幫你圓夢還是要減輕你的壓力」 偵卷第36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4日 「因為有你、我好像煩惱被妳拿走一些,因為有你,我對我媽媽說有靠山的感覺......真好,因為有你」、「你會寵壞我...怎麼辦呢」 偵卷第38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5日 「我希望是陪你到最後的人,也期望你是陪我到最後的」 偵卷第37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7日 「對你說的時候,又擔心造成你的壓力,我想你把很大部分可能1/3或者1/2的財務給我買車,幫我解決問題,我心裡很...所以我才要告訴自己,我得更努力工作,再加上我還有邱小姐的問題,真的捨不得你受委屈」 偵卷第46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8日 「所以不要再幫我太多」、「這樣我會太依賴,真心的,你這樣對我」、「我已經不知道要怎麼還了」 偵卷第119頁 林銘華 109年2月18日 「幫你是我的能力內」、「請放心」、「我喜歡讓你依靠,你用你的真心還就好了」 偵卷第119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8日 「我媽媽真的是無底深淵,我曾經對她很生氣的說:你生我,養我,你要我下地獄,我也只能去,可是我沒見過這種媽媽耶」 偵卷第119頁 林銘華 109年2月18日 「記得要量力而為」、「我會默默支持你,不要擔心」 偵卷第117頁 陳世賢 109年2月18日 「反正明天我處理好我同學那60幾,再把我媽要的給她,喔就不要再提了」 偵卷第117頁 林銘華 109年2月18日 「對ㄚ」 偵卷第117頁 陳世賢 109年2月26日 「因為過去我不敢算自己有多少信貸、車貸、借款、死會,不敢算...可至少知道,絕對不會超過五百,天啊」 偵卷第44頁 林銘華 109年2月26日 「不知道你這麼辛苦」 偵卷第44頁 林銘華 109年3月2日 「花店貨車50萬我來買,但不要和你媽媽說我買的」、「多匯89萬是花店貨車/小黑包膜/健身會員/機車」 偵卷第118頁 陳世賢 109年3月15日 「我希望自己能當你最後一個男人,希望你是陪我走到最後的人,希望你用心感受」 偵卷第40頁 陳世賢 109年3月15日 「我真心喜歡林銘華,而且希望越來越喜歡,越來越喜歡,懂嗎,越相處要越喜歡比較好」 偵卷第49頁 陳世賢 109年3月24日 「謝謝你讓我有面子,因為林銘華我的生命不一樣,真的很榮幸,謝謝你請你放心,我陳世賢只有真心」 偵卷第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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