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34號
TPDM,110,聲,2034,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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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健輝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健輝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2月、2月,經定刑(聲請書贅載 「減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聲請書誤載 為「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即明。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壢簡字第1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末因偽造文 書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並經本院就上開4案以110年度聲字第531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附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 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次查,受刑人於110年11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 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原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11年3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2月2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 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4701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是受刑人經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 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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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