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96號
TPDM,110,簡附民,96,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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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林虔
被 告 魏吉仙
法定代理人 魏取向
被 告 牽牛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盛
被 告 米塔汐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魏吉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 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過失 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 受理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 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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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塔汐止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牽牛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