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亞伯拉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889
號、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110年度偵字第26923號、110年度
偵字第26942號、110年度偵字第27235號、110年度偵字第27263
號、110年度偵字第27283號、110年度偵字第27336號、110年度
偵字第27351號、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110年度偵字第27704
號、110年度偵字第27919號、110年度偵字第28202號、110年度
偵字第28916號、110年度偵字第29070號、110年度偵字第30571
號、110年度偵字第30771號、110年度偵字第31296號),嗣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亞伯拉罕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亞伯拉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財物。 嗣經警據報或逮捕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翠鳳、吳宗翰及陳柏霖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江至敏、羊芸儀、安祐萱、林信岳、李朝陽、徐立穎、 吳金水及吳郁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李志宏、 王唯玲、王雅暄及藍啟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亞伯拉罕所犯各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59號卷【下稱易字卷 】第36、101至103、107至113頁),核與附表二「供述證據 」欄所示之人警詢證述均屬相符,並有附表二「非供述證據 」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始能成立。所謂著手,即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開始實行 而言,是關於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 要件。經查,關於被告附表一編號8之犯行,證人即被害人 陳逸豪於警詢中證稱:我早上5時許看到住家門口有人影, 開門看到有一男子正在翻動我家車庫旁放雜物的桌子等語( 見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25至26頁),足認被告已有搜 尋財物之行為而著手竊盜。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9 至2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0罪), 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 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2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1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共5罪)及2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於107年5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是被告受徒 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構成累犯。本院參考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 為竊盜案件,同屬故意犯罪且具高度罪質關聯,足認被告具 有一定特別之惡性與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爰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最低本刑。另被告就附表一編 號8所為,雖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竊得財物,其 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並與前開累犯加重事由依法予以先加後減之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 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尊重之觀念,行為偏差,應予非難。惟念 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所竊得之財物之價值、 發還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參以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 識程度,獨居、無業、平常都是到處睡,睡在廣州街、康定 路、桂林路及河濱公園一帶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11 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財物(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三「竊得財物」欄所 示),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其中部分業已合法發還被害 人或告訴人(詳如附表三「發還情形」欄所示),此部分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於未合法 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財物(詳如附表三「應沒收之物」欄 所示),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另查,扣案之隨身碟1個、指甲刀1個、銼刀1個、 錢包1個、健保卡及金融卡各1張、鑰匙6組、安全帽2個等物 ,依卷內事證,尚不足認與被告本案附表一所載21次犯行有 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告訴)人 竊得財物 價值 (新臺幣) 主文 1 110年7月16日3時50分許 臺北市○○區 ○○街000號1樓前 (起訴書誤載為康定路與廣州街口,應予更正) 施翠鳳 (提告) 腳踏自行車1輛 1,0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0年7月25日12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前 王唯玲 (提告) 高爾夫球具1組(含球袋) 5萬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0年7月25日11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前 李志宏 (提告) 腳踏自行車1輛 3,0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8月14日8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吳宗翰 (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2萬5,0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0年8月16日2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前 李健溢 (未提告) 安全帽1頂、雨褲1件、鏟子1把 45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0年8月16日2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前 白宗翰 (未提告) 安全帽1頂 1,5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0年8月17日4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之1 蔡富銘 (未提告) 香爐 2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0年8月17日5時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陳逸豪 (未提告) 翻動車庫旁之桌子搜尋財物時遭發覺而未遂 0 王亞伯拉罕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0年8月19日15時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 陳柏霖 (提告) 安全帽1頂 35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0年8月22日7時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旁 李朝陽 (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不詳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0年8月22日12時許 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509巷內 安祐萱 (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圍巾1條、安全帽1頂、雨衣1件、鑰匙1串、外套1件 5萬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0年8月23日6時48分前某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林信岳 (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不詳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0年8月23日20時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前 羊芸儀 (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不詳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0年8月23日21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應予更正)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徐立穎 (提告) 送餐保溫袋1個 1,99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10年8月24日4時3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 江柏蔚 (未提告) 拖鞋1雙、雨衣1件及自然人憑證1枚、機車行照1枚 (起訴書漏載機車行照1枚,應予更正) 45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0年8月24日4時5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前 江至敏 (提告) 雷朋牌太陽眼鏡1副、安全帽1頂、二件式雨衣1套、機車彈力繩1條 7,0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0年8月24日4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 (起訴書誤載為24號前,應予更正) 張譯文 (未提告) 機車鑰匙1串、安全帽1頂、雨衣1件、購物袋1個 1,3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0年8月24日4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前 吳金水 (提告) 機車行照1枚、雨衣1件及機車隨行工具 2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10年8月26日2時4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 藍啟峰 (提告) 腳踏自行車1輛及雨衣1件 3,200元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0年9月19日1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王雅暄 (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不詳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10年9月18日17時許 臺北市○○區○○街0號前 吳郁宣 (提告)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安全帽1頂、鑰匙2支、獅子玩偶吊飾1個 不詳 王亞伯拉罕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對應附表一)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1 證人即告訴人施翠鳳警詢證述【110年度年度偵字第27336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14張【110年度偵字第27336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 2 證人即告訴人王唯玲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6923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27張【110年度偵字第26923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39頁】 3 證人即告訴人李志宏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6923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28張【110年度偵字第26923號卷第17至20頁、第35頁】 4 證人即告訴人吳宗翰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351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2張【110年度偵字第27351號卷第31頁】 5 證人即被害人李健溢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5889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5889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5889號卷第35頁】 3.贓物相片3張【110年度偵字第25889號卷第37、42、43頁】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6張【110年度偵字第25889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6 證人即被害人白宗翰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6942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6942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2.贓物相片2張【110年度偵字第26942號卷第41頁、第93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6張【110年度偵字第26942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6942號卷第33頁】 7 證人即被害人蔡富銘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37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4張【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4.贓物相片1張【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39頁】 8 證人即被害人陳逸豪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無 9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霖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0571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29頁至第30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30571號卷第35頁至第41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4張【110年度偵字第30571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3.贓物相片1張【110年度偵字第30571號卷第33頁】 10 證人即告訴人李朝陽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9月11日刑紋字第1100099131號鑑定書【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131頁至第141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5張【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90頁】 11 1.證人即告訴人安祐萱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3頁】 2.證人即被害人林雪玉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6張【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84頁至第86頁、90頁】 12 證人即告訴人林信岳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7張【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89頁】 13 證人即告訴人羊芸儀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283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7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7283號卷第47頁至第55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7283號卷第59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2張【110年度偵字第27283號卷第61頁】 14 證人即告訴人徐立穎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9070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14張【110年度偵字第29070號卷第25頁至第33頁】 15 證人即被害人江柏蔚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235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7235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7235號卷第25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8張【110年度偵字第27235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 16 證人即告訴人江至敏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263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5頁】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4張【110年度偵字第27263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17 證人即被害人張譯文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8202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8202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8202號卷第25頁】 3.贓物相片共1張【110年度偵字第28202號卷第27頁】 18 證人即告訴人吳金水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919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7919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2.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7919號卷第41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8張【110年度偵字第27919號卷第45頁至第48頁】 19 證人即告訴人藍啟峰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8916號卷第7頁至第9頁、第11頁至第12頁】 1.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8916號卷第13頁】 2.贓物相片共3張【110年度偵字第28916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10張【110年度偵字第28916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1頁至第22頁】 20 證人即告訴人王雅暄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704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 1.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10年度偵字第27704號卷第37頁至第45頁】 2.贓物相片2張【110年度偵字第27704號卷第69頁】 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6張【110年度偵字第27704號卷第7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物品發還領據【110年度偵字第27704號卷第61頁】 21 證人即告訴人吳郁宣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1296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0頁】 1.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31296號卷第43頁】 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擷取相片共4張【110年度偵字第31296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
附表三
編號 (對應附表一) 竊得財物 發還情形 應沒收之物 是否發還 證據 1 腳踏自行車1輛 否 無 腳踏自行車1輛 2 高爾夫球具1組(含球袋) 否 無 高爾夫球具1組(含球袋) 3 腳踏自行車1輛 否 無 腳踏自行車1輛 4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是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10年度年度偵字第27351號卷第29頁】 無 5 安全帽1頂、雨褲1件、鏟子1把 是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5889號卷第35頁】 無 6 安全帽1頂 是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6942號卷第33頁】 無 7 香爐 是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6063號卷第37頁】 無 8 翻動車庫旁之桌子搜尋財物 時遭發覺而未遂 被害人無財物遭竊 無 9 安全帽1頂 否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易字卷第97頁】 安全帽1頂 10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是 李朝陽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 無 11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圍巾1條、安全帽1頂、雨衣1件、鑰匙1串、外套1件 僅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其餘未發還 證人林雪玉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圍巾1條、安全帽1頂、雨衣1件、鑰匙1串、外套1件 12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是 林信岳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27438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 無 13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是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7283號卷第59頁】 無 14 送餐保溫袋1個 否 無 送餐保溫袋1個 15 拖鞋1雙、雨衣1件、自然人憑證1枚、機車行照1枚 僅發還自然人憑證1枚,其餘未發還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7235號卷第25頁】 拖鞋1雙、雨衣1件、機車行照1枚 16 雷朋牌太陽眼鏡1副、安全帽1頂、二件式雨衣1套、機車彈力繩1條 否 無 雷朋牌太陽眼鏡1副、安全帽1頂、二件式雨衣1套、機車彈力繩1條 17 機車鑰匙1串、安全帽1頂、雨衣1件、購物袋1個 僅發還鑰匙1串,其餘未發還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8202號卷第25頁】 安全帽1頂、雨衣1件、購物袋1個 18 機車行照1枚、雨衣1件及機車隨行工具 僅發還機車行照1枚,其餘未發還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7919號卷第41頁】 雨衣1件及機車隨行工具 19 腳踏自行車1輛及雨衣1件 是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28916號卷第13頁】 無 20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物品發還領據【110年度偵字第27704號卷第61頁】 無 21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安全帽1頂、鑰匙2支、獅子玩偶吊飾1個 發還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鑰匙2支、獅子玩偶吊飾1個,其餘未發還 1. 贓物認領保管單【110年度偵字第31296號卷第43頁】 2. 吳郁宣警詢證述【110年度偵字第31296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安全帽1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