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0年度,1882號
TPDM,110,審附民,1882,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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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882號
原 告 蕭宇倩


被 告 游東霖
上列被告游東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80
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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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