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傑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2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世傑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三編號1至10、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參拾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各如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三編號1至10、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三編號6至10、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貳拾伍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伍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一、陳世傑前分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及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投保住院醫療保險, 明知未實際因病住院,不得申請保險理賠,竟於民國105年 至109年間,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 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利用前曾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下稱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天主教耕莘醫院醫療財團法人耕 莘醫院(下稱耕莘醫院)看診而取得真正診斷證明書、出院病 歷摘要及其上相關醫院、院長及主治醫師印文之機會,以剪 貼再列印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上印文而各偽造如附 表一所示文件,表彰其因罹患重鬱症、低血鉀症等疾病,而 於各該文件所示日期及醫療院所住院接受治療之不實情節, 分別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申請時間,各檢附如附表二、 三、四所示之偽造文件,向南山人壽、國泰人壽、全球人壽 申請住院醫療保險理賠而分別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使南山 人壽、國泰人壽、全球人壽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陳世傑 確有因病住院之事實,因而核發理賠金額如附表二、三、四 所示(附表二編號17、附表三編號10之申請分別因南山人壽 、國泰人壽拒絕理賠而未給付保險金),足生損害於南山人
壽、國泰人壽、全球人壽審核保險理賠作業之正確性且受有 財產上損害,陳世傑因此詐得如附表二、三、四所示金額( 附表二編號17、附表三編號10未詐得財物)。嗣因南山人壽 、國泰人壽、全球人壽承辦人員發現有異,通報財團法人金 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向法務部調查局告發循線追查,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業務處長陳乙棋向法 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告發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世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 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 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 能力,合先敘明。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 諱(見偵卷第13頁至第19頁、第439頁至第441頁、第493頁 至第496頁、審訴卷第69頁、第103頁、第109頁),核與告 發人陳乙棋於調詢時、證人即被害人陳國顯醫師於調詢時陳 述內容一致(見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51頁至第55頁), 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健康保險局所提供被告真實住院就醫 紀錄1份(見偵卷第21頁至第24頁)、聯合醫院忠孝院區110 年2月1日北市醫忠字第1103001526號函及所附被告真實病歷 摘要1份(見偵卷第417頁至第433頁)、耕莘醫院110年2月2 日耕醫病歷字第1100000607號函1份(見偵卷第435頁)、全 球人壽110年3月16日函所附理賠紀錄1份(見偵卷第477頁至 第479頁)、南山人壽110年4月12日函所附理賠紀錄1份(見 偵卷第481頁至第483頁)、國泰人壽110年3月16日函所附理 賠紀錄1份(見偵卷第485頁至第487頁)、郵局109年9月1日 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55 頁至第358頁)、板信商業銀行109年3月13日函所附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65頁至第373頁) 、國泰人壽保險要保書(見偵卷第115頁至第118頁)、南山 人壽保險要保書(見偵卷第171頁至第175頁)、被告在聯合 醫院住院紀錄及日間留院學員出勤簽到單(見偵卷第59頁至 第67頁)及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詳細名稱及卷內出處如附
表一所示)、附表二、三、四所示補強證據之文件(詳細名 稱及卷內出處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在卷可稽,堪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 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核被告於附表二、三、四所為(附表二編號17及附表三編號 10除外),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於附表二編號17、附表三 編號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於附 表二、三、四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前,偽造各該文件上 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二、三、四各次犯行,各均係基於詐領 保險理賠之目的,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作為實行詐術行為之一 部,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7、附表三編號10為一 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均為想像 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處斷。被告於附表二、三、四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 行,均係於不同時間基於不同事由所為之申請,各次所行使 之偽造文書不同,理賠原因及金額均異,各行為在客觀上明 顯可分,彼此獨立性甚強,且前後長達近4年期間,被害保 險公司涉及3間,侵害法益有別,不宜以接續之一行為論之 ,而應予分論併罰(附表二17罪、附表三10罪、附表四3罪 )。被告辯稱應論以接續或集合犯1罪,公訴意旨認應區分 不同被害人各論以接續1罪共3罪,均有未恰之處,不予採憑 ,特此敘明。
㈡量刑及定應執行刑:
爰審酌被告於100年間罹患憂鬱症,為取悅當時同居人而缺 錢花用(見審訴卷第110頁被告陳述),竟不思以正途賺取 金錢,動起歪念詐領保險金額,而以首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方式,實施附表二、三、四之詐領行為,破壞南山人壽、國 泰人壽及全球人壽對保險理賠審查之正確性,且造成其等受 有財產上損失,被告所為嚴重破壞保險金融制度安全,應予 責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上述保險公司達成和解 ,然因目前在監執行,未實際賠償其等損失,暨被告自陳: 二專畢業之最高學歷,現另案在監執行,前曾擔任齒膜師,
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須扶養73歲母親,小孩則 已成年等語(見審訴卷第111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三編號1至10、附表 四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三編號6 至10、附表四編號1至3之罪之刑,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又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三編號6至10、附表四編 號1至3所示25罪之刑;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5罪之刑,分別 屬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衡諸所犯各罪之罪名,犯罪時間 之密接程度,暨犯罪手段、犯罪所生整體危害等情,分別定 其應執行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被告於於附表二編號1至16、附表三編號1至9、附表四編號1 至3犯行各詐領之金額,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且 因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於附表二、三、四犯行行使各 該偽造私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應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 告與否,於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至被告於各該犯 行偽造之私文書,經被告行使而交付予被害人,並非被告所 有,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而應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 規定,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而應併執行之,故無庸在主文 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偽造之私文書):
編號 文件名稱 表彰內容 偽造之印文 卷內出處 備註 1 104年5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3年12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張聖原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80頁 2 104年5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3年12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2枚。 偵卷第181頁至182頁 3 104年5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3年12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張聖原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35頁 與編號1文件內容相同,但從印文位置可判斷為不同文件 4 104年12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4年6月15日至104年12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88頁 5 104年12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4年6月15日至104年12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2枚。 偵卷第189頁至190頁 6 104年12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4年6月15日至104年12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41頁 與編號4文件內容相同,但從印文位置可判斷為不同文件 7 105年12月「34」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5年1月4日至105年12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96頁 8 105年12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5年1月4日至105年12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97頁 9 105年12月「34」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5年1月4日至105年12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45頁 與編號7文件內容相同,但從印文位置可判斷為不同文件 10 106年5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1月16日至106年5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04頁 11 106年5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1月16日至106年5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05頁 12 106年5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1月16日至106年5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49頁 與編號10文件內容相同,但從印文位置可判斷為不同文件 13 106年9月28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6月1日至106年9月2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12頁 14 106年9月28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6月1日至106年9月28日住院接受治療 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13頁 15 106年10月5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6月1日至106年9月2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53頁 16 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10月2日至106年12月29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57頁 17 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10月7日至106年9月2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20頁 18 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6年10月7日至106年9月2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2枚。 偵卷第221頁至222頁 19 107年5月30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7年1月15日至107年5月30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28頁 20 107年5月30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7年1月15日至107年5月30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2枚。 偵卷第229頁至230頁 21 107年5月30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7年1月15日至107年5月30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61頁 與編號19文件內容相同,但從印文位置可判斷為不同文件 22 107年5月13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5月4日至107年5月13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20頁 23 107年8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7年6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36頁 24 107年8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出院病例摘要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7年6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2枚。 偵卷第237頁至238頁 25 108年3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7年6月13日至107年10月19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65頁 26 107年9月12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9月2日至107年9月12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42頁 27 107年10月6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9月19日至107年10月6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44頁 28 107年10月18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10月8日至107年10月1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48頁 29 107年11月4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10月19日至107年11月4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52頁 30 108年5月24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7年11月5日至108年4月12日住院接受治療 1.李政勳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69頁 31 107年11月1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11月6日至107年11月19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56頁 32 108年1月8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12月19日至108年1月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24頁 33 108年1月8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7年12月19日至108年1月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60頁 與編號32文件內容相同,但從印文位置可判斷為不同文件 34 108年1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8年1月10日至108年1月30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64頁 35 108年3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低血鉀症而於108年2月10日至108年3月30日住院接受治療 1.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3.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68頁 36 108年3月31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腔出血而於108年3月1日至108年3月28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二)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128頁 37 108年5月24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重鬱症而於108年4月11日至108年5月24日住院接受治療 1.陳國顯醫師印文1枚. 2.黃勝堅院長印文1枚。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證明書專用章印文1枚。 4.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與正本相符印文1枚。 偵卷第274頁 38 109年5月12日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被告因罹患憂鬱症而於109年4月7日至109年5月6日住院接受治療 1.耕莘醫院診斷書專用(門)印文1枚. 2.張盛堂醫師印文2枚。 偵卷第369頁 39 耕莘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單 被告因罹患憂鬱症而於109年4月7日至109年5月6日住院接受治療 1.耕莘醫院病歷影印專用章印文3枚 偵卷第371頁至373頁 附表二(對南山人壽詐領保險金部分):
編號 申請日期 行使之偽造私文書 理賠即詐領之金額 理賠日期及方式 補強證據 主文 1 105年7月25日 1.附表一編號1文件 2.附表一編號2文件 61,000 105年7月26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5年7月22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179頁) 2.105年7月25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183頁至185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6年1月26日 1.附表一編號4文件 2.附表一編號5文件 70,500 106年2月2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6年1月26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187頁) 2.106年1月26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191頁至193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4、5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6年7月7日 1.附表一編號7文件 2.附表一編號8文件 112,000 被告將支票存入玉山銀行帳戶並於106年7月10日兌現 1.106年7月7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187頁) 2.106年7月7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199頁至201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7、8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6年8月28日 1.附表一編號10文件 2.附表一編號11文件 45,000 106年8月29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6年8月28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03頁) 2.106年8月28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07頁至209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6年12月22日 1.附表一編號13文件 2.附表一編號14文件 43,000 被告將支票存入玉山銀行帳戶並於106年12月27日兌現 1.106年12月22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11頁) 2.106年12月22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15頁至217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3、14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7年1月4日 1.附表一編號17文件 2.附表一編號18文件 30,000 被告將支票存入玉山銀行帳戶並於107年1月4日兌現 1.107年1月4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19頁) 2.107年1月4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23頁至225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7年8月21日 1.附表一編號19文件 2.附表一編號20文件 48,000 被告將支票存入玉山銀行帳戶並於107年8月21日兌現 1.107年8月21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27頁) 2.107年8月21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31頁至233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7年9月3日 1.附表一編號23文件 2.附表一編號24文件 33,000 107年9月3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7年9月3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35頁) 2.107年9月3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39頁至240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3、24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7年9月14日 附表一編號26文件 27,500 被告將支票存入玉山銀行帳戶並於107年9月14日兌現 1.107年9月14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41頁) 2.107年9月14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43頁至244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6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7年10月15日 附表一編號27文件 45,000 107年10月16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7年10月15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43頁) 2.107年10月15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45頁至246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7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7年10月19日 附表一編號28文件 30,000 107年10月22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7年10月19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47頁) 2.107年10月19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49頁至250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8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07年11月5日 附表一編號29文件 46,750 107年11月6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7年11月5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51頁) 2.107年11月5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53頁至254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9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8年1月31日 附表一編號31文件 38,500 108年2月1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8年1月31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55頁) 2.108年1月31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57頁至258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1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08年2月15日 附表一編號33文件 52,500 被告將支票存入玉山銀行帳戶並於108年2月18日兌現 1.108年2月15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59頁) 2.108年2月15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61頁至262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3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8年3月12日 附表一編號34文件 55,500 108年3月14日 板信銀行 1.108年3月12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63頁) 2.108年3月12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65頁至266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4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108年4月15日 附表一編號35文件 52,250 108年4月16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8年4月15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67頁) 2.108年4月15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69頁至270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5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共新臺幣拾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750 108年5月9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108年4月15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67頁) 2.108年5月9日結案工作底稿(偵卷第271頁至272頁) 17 108年5月27日 附表一編號37文件 未申請通過 無 1.108年5月27日保險金申請書(偵卷第273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7所示印文沒收。 附表三(對國泰人壽詐領保險金部分):
編號 申請日期 行使之偽造文件 理賠即詐領之金額 理賠日期及方式 補強證據 主文 1 105年7月22日 附表一編號3文件 244,000 105年8月16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33頁至134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36頁至137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編號3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共新臺幣肆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000 105年8月8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2 106年1月26日 附表一編號6文件 457,500 106年2月3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39頁至140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42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編號6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6年7月7日 附表一編號9文件 366,500 106年7月13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43頁至144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46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9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6年8月25日 附表一編號12文件 225,000 106年8月29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47頁至148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50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2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6年11月1日 附表一編號15文件 219,250 106年11月3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51頁至152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54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附表一編號15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7年1月4日 附表一編號16文件 70,500 107年1月8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55頁至156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58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16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7年8月21日 附表一編號21文件 135,000 107年8月24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59頁至160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62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1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8年5月28日 附表一編號25文件 85,500 108年5月30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63頁至164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66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5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8年6月19日 附表一編號30文件 139,576 108年7月5日匯入被告指定之玉山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67頁至168頁) 2.理賠給付明細(偵卷第170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0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9年6月5日 1.附表一編號38文件 2.附表一編號39文件 未申請通過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367頁至368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8、39所示印文沒收。 附表四(對全球人壽詐領保險金部分):
編號 申請日期 行使之偽造文件 理賠即詐領之金額 理賠日期及方式 補強證據 主文 1 107年9月5日 附表一編號22文件 15,000 107年9月10日匯入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19頁) 2.壽險審核三聯單(偵卷第121頁至122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2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共新臺幣參萬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00 107年9月12日匯入被告指定之郵局帳戶 2 108年2月15日 附表一編號32文件 63,000 108年2月20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23頁) 2.壽險審核三聯單(偵卷第125頁至126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2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8年5月29日 附表一編號36文件 84,000 108年5月31日匯入被告指定之板信銀行帳戶 1.理賠申請書(偵卷第127頁) 2.壽險審核三聯單(偵卷第129頁至130頁) 陳世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36所示印文沒收;犯罪所得即左列詐領金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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