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仕恆
陳力嘉
高煜珅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林博仁
高晟翔
宋仁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正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許立二
呂學桂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第9502號、第9980號、第10252
號、第10937號、第10941號、第11101號、第11138號、第11356
號、第11474號、第11903號、第12081號、第12099號、第12190
號、第12197號、第12244號、第13271號、第13861號、第14072
號、第15054號、第15078號、第15399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第
12385號、第18969號、第17605號、第17839號、第17717號、第9
335號、第18556號、第1876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30號、第831
號、第832號、第833號、第834號、第835號、第836號、110年度
偵字第10811號、第11355號、第11492號、第11998號、第13536
號、第15259號、第18331號、第11492號、第15259號、第19706
號、第18884號、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第20801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8416號、第11128號、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43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4614號、第12946號、第15375號、第22828號、第21183
號、第21272號、第26565號、第26805號、第27090號、第25268
號、第29991號、第27835號、第28833號、第30855號、第23320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110年度審原訴字第
4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仕恆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力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煜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博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高晟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按附表二所示方法支付損害賠償。
宋仁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學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立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林博仁、高晟翔、宋仁君、許立 二、呂學桂等人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 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他人,可能成為不法集團詐欺被害人財物時, 供轉帳、提領款項所用,進而幫助該不法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及知悉以金融卡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或以網路銀行 將詐欺犯罪所得轉帳至他帳戶,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將渠等 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林佑杰」(另案偵查中)或 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人士,再由「林佑杰」或不詳人士 轉交予詐欺集團作為取得詐欺贓款之犯罪工具。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詐 騙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被害人等人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時間,匯 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金額至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 林博仁、高晟翔、宋仁君、許立二、呂學桂等8人上開帳戶 內,旋遭以金融卡提領現金或以網路銀行轉帳至他帳戶,致 犯罪所得之去向不易查明而製造斷點,產生了掩飾詐欺犯罪 所得來源及去向之效果。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即告訴人黃宗毓、葉俊毅、林金柱、王舜仁、王禹琮、 簡俊平、謝宇涵、吳信儒、許永福、林孟聲、徐啟欽、吳哲 緯、簡鈞升、劉家吟、曾冠瑜、郭彭馨、曾德思、楊文化、 莊政勳、陳怡梅、謝依錦、王馨毅、朱石屏、黃佳揚、李秉 勳、林語宸、包雨欣、鄭榜文、簡子竣、潘重仁、林建宏、 賴信宇於警詢時指述。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佑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三)證人即告訴人黃宗毓、葉俊毅、林金柱、王舜仁、王禹琮、 許永福、徐啟欽、吳哲緯、劉家吟、曾冠瑜、郭彭馨、曾德 思、楊文化、莊政勳、陳怡梅、謝依錦、王馨毅、朱石屏、 黃佳揚、李秉勳、包雨欣、簡子竣、潘重仁提供與詐欺集團 間LINE對話內容畫面截圖。
(四)證人即告訴人葉俊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林金柱 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王舜仁之存摺影本、告訴 人王禹琮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告訴人謝宇涵 之存摺影本、告訴人吳哲緯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 人吳信儒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許永福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林孟聲之陽信 銀行匯款收執聯、告訴人徐啟欽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及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簡俊平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 圖、告訴人莊政勳之存款交易明細、告訴人潘重仁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劉家吟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 訴人曾冠瑜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郭彭馨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曾德恩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 訴人楊文化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包雨欣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鄭榜文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 人陳怡梅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謝依錦之兆豐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王馨毅 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告 訴人朱石屏之存摺影本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黃佳 揚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
(五)被告陳仕恆之永豐銀行資料、被告陳力嘉之台新銀行資料、 被告林博仁之陽信銀行資料、被告高煜坤之中國信託銀行資 料、被告高晟翔之中國信託銀行資料、被告宋仁君之中國信 託銀行資料、被告許立二之合作金庫銀行資料、被告呂學桂 之中國信託銀行資料。
(六)證人即告訴人林育賢、李秉勳、林語宸、何雨軒、林帟凱於 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李秉勳提供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 銀行轉帳明細,告訴人林育賢提供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永豐銀行交易指示單,告訴人林語宸提供 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告訴人何雨軒提 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告訴人林帟 凱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綁定詐騙投資網站之中華郵政 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
(七)證人即告訴人黃森雄警詢時指述、告訴人黃森雄提供之LINE 對話內容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八)證人即告訴人謝忠錦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謝忠錦提供之銀行 APP轉帳紀錄翻拍照片6張。
(九)證人即告訴人李承學警詢時指訴、告訴人李承學提供之LINE 通訊軟體訊息內容、告訴人李承學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照 片、元大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告訴人李承學匯款明細翻 拍照片。
(十)證人即告訴人吳忠霖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吳忠霖提供之LINE 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吳忠霖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 中華郵政提款卡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楊月嬌警詢時指訴、告訴人楊月嬌提供之LI NE對話內容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方昱中警詢時指訴、告訴人方昱中提供之li ne對話內容截圖。
(十三)告訴人施長廷警詢時指訴、告訴人施長廷提供之LINE對話 內容截圖、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及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 書(兼取款憑條)。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謝祥煒、楊仁嘉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謝祥煒 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 人楊仁嘉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臺灣銀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十五)證人即被害人林威辰、告訴人蔡嘉修、告訴人楊振宏、告 訴人林彥成、告訴人黃佳源、告訴人洪敏育、告訴人楊毓 文、告訴人江翊嘉、告訴人謝洛豪、告訴人黃彥庭、告訴 人陳聰明、告訴人陳儒伯、告訴人陳英傑、告訴人盧冠宇 、被害人林世曄、告訴人陳巍仁警詢時指訴。(十六)被害人林威辰、告訴人蔡嘉修、告訴人楊振宏、告訴人林 彥成、告訴人黃佳源、告訴人洪敏育、告訴人楊毓文、告 訴人江翊嘉、告訴人謝洛豪、告訴人陳聰明、告訴人陳儒 伯、告訴人陳英傑、告訴人盧冠宇、被害人林世曄、告訴 人陳巍仁之匯款證明。
(十七)被害人林威辰、告訴人楊振宏、告訴人林彥成、告訴人洪 敏育、告訴人楊毓文、告訴人江翊嘉、告訴人謝洛豪、告 訴人黃彥庭、告訴人陳聰明、告訴人陳儒伯、告訴人陳英 傑、告訴人盧冠宇、告訴人陳巍仁等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 截圖。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陳聰明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陳聰明提供之LI NE對話內容截圖及匯款證明。
(十九)證人即被害人林世曄警詢時指訴、被害人林世曄之匯款證 明。
(二十)證人即被害人丘世強警詢時指訴、被害人丘世強提供之li ne對話內容截圖及匯款證明。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劉麟賜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劉麟賜提供之 LINE對話內容截圖。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簡子竣、姚吉祥、包雨欣警詢時指訴、告 訴人簡子竣、姚吉祥、包雨欣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 告訴人簡子竣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告訴人包雨 欣提供之合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莫馥謙、劉幼琳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莫馥 謙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 告訴人劉幼琳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郵局跨行匯款
申請書。
(二十四)證人即告訴人王宇瑄警詢時指訴、告訴人王宇瑄提供之 LINE對話內容截圖。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呂運學、告訴人林榮賓、被害人林志杰警 詢及偵查中指訴,告訴人呂運學提供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馬公中正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被害人林志杰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 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林榮賓提供之LI NE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二十六)證人即告訴人黃佳揚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黃佳揚提供 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二十七)證人即告訴人林佳學、張皓惟、彭薏芸、李志恒、劉彥 宏警詢時指訴、證人即偵查佐黃韡偵訊時證述,告訴人 林佳學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告訴 人李志恒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畫面 截圖,告訴人劉彥宏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及LINE對話紀 錄。
(二十八)證人即告訴人吳欣昇、告訴人黃永欽警詢時指訴,告訴 人吳欣昇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名細 截圖,告訴人黃永欽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及永豐銀行交 易指示單。
(二十九)證人即告訴人林言樺警詢時指訴。
(三十)證人即被害人蔡東潤警詢時指訴、告訴人蔡東潤提供之LI NE對話內容及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 (三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張誌軒警詢時指訴、告訴人張誌軒提供之 LINE對話內容截圖。
(三十二)證人即告訴人蔡曜任警詢時指訴。
(三十三)證人即告訴人馬建程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馬建程提供之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 (三十四)證人即被害人古漢文警詢時指述、被害人古漢文提出之 line對話內容、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
(三十五)證人即告訴人黃福吉警詢時指訴、告訴人黃福吉提供之 LINE對話內容截圖、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 (三十六)證人即告訴人吳柏翔、告訴人吳東栩警詢時指訴,告訴 人吳柏翔提供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郵局存簿內頁交易明細照片,告訴人吳東栩提供之 詐騙網路平台「聯亞金融」截圖、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查詢結果畫面截圖。
(三十七)證人即告訴人陳宗義、告訴人阮正宜警詢時指訴,告訴 人陳宗義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告訴人阮正宜
提供之網路銀行帳戶明細。
(三十八)證人即告訴人莊政勳、告訴人蔡政男警詢時指訴,告訴 人莊政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路平台「adsstw .com」網站及虛擬帳戶截圖,告訴人蔡政男提供之LINE 對話紀錄。
(三十九)被告陳仕恆、陳力嘉、高煜珅、林博仁、高晟翔、宋仁 君、許立二、呂學桂等8人(下稱被告等8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和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等8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至併辦意旨書㈠㈡㈤㈥㈧ ㈨雖認被告係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 犯,然被告等8人僅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無參與後續 之提款行為,其所為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 ,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 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 ,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 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9 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至併辦意旨 書㈠㈡㈤㈥㈧㈨
雖未載被告就併辦部分同有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部分乃前開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二)被告等8人各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欺 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財物及幫助洗錢 ,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且侵害多數人財產法益,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
(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 、第16651號、第12385號、第18969號、第17605號、第000 00號、第17717號、第9335號、第18556號、第18761號、110 年度偵緝字第830號、第831號、第832號、第833號、第834 號、第835號、第836號、110年度偵字第10811號、第11355 號、第11492號、第11998號、第13536號、第15259號、第00 000號、第11492號、第15259號、第19706號、第18884號、 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第20801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以110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8416號、第11128號,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943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以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第12946號、第15375號、第22828 號、第21183號、第21272號、第26565號、第26805號、第00 000號、第25268號、第29991號、第27835號、第28833號、 第30855號、第23320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 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四)刑之加重減輕之說明
1.被告高煜珅前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89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 第14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291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應執行刑甲) ;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 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⑥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4月確定;⑦竊盜及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 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共3罪)、4月、4月、 拘役40日、30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月,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就拘役 部分定應執行拘役6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 度上易字第18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⑧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5月 、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⑩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⑪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8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⑫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 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⑬竊盜案件,經新北地 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 開④至⑬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應執行刑乙),前揭案件 (應執行刑甲、乙)接續執行,於108年11月14日因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9年11月17日保護管 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2.被告林博仁前因製造毒品及幫助製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8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6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 字第100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 台上字第57號判決就製造毒品部分駁回上訴確定,另就幫助 製造毒品部分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製造第四級毒品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2年度 台上字第30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273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確 定,於104年12月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 管束,於106年5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
3.被告宋仁君先後因毒品案件,經①本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 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本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 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本院以107年度審原簡 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案件所處之 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7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月確定;④本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⑤本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拘役3 0日確定,前揭案件(8月、3月、拘役30日)接續執行,於108 年6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4.被告呂學桂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24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9年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5.被告許立二前因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 第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 年度上訴字第21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④毒品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 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⑤搶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共2罪)、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⑥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8月,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⑦搶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8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⑧搶奪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 第2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至⑧案件所處 之刑嗣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執行期間98年10月30日至108年4月29 日,以下簡稱甲執行刑);⑨搶奪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 年度訴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7月、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⑩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⑨ 至⑩案件所處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14號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執行期間108年4月 30日至112年6月29日,以下簡稱乙執行刑),前揭案件(9年 6月、4年2月)接續執行,嗣於108年12月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 管束,仍不影響前述甲執行刑部分業已執行完畢之認定,故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
6.本院審酌被告林博仁、宋仁君、呂學桂、許立二所犯本案與 前案間犯罪原因、型態、侵害法益、罪質、不法內涵及社會 危害程度均不相同,難認有特別惡性,或具對刑罰之感應力 顯然薄弱之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裁 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高煜珅構成 累犯之前案中有幫助詐欺案件,與本案犯罪類型、罪質均相 同,認其有立法意旨所指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裁量加重其本刑。
7.被告等8人均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3 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等8人於審判中 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8.被告高煜珅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 規定,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等8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以提供金融帳 戶助長詐騙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因而 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害非輕,惟念其等犯後坦 認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 前科素行,暨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 審原訴卷第208頁、第287頁、第294頁、第347頁、第415頁 、第469頁),及被告高晟翔業與告訴人林建宏、林語宸、鄭
榜文、簡俊平、林孟聲、黃佳揚、徐啟欽(下稱告訴人等7 人)成立調解,告訴人簡子竣表示無和解意願,請依法判決 等語之意見(有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20號、第920號 調解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審原 訴卷一第435至437頁、第459頁、卷二第65至66號)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高晟翔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典,而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7人達 成調解,並同意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損害賠償,告訴人等 7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移 調字第720號、第920號調解筆錄各1份、本院110年9月2日及 9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審原訴卷一第4 23頁、第435至437頁、卷二第54至55頁、第65至66頁),是 本院認被告高晟翔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 3年,以啟自新。又為期被告高晟翔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 惕,從中記取教訓,以導正渠法治觀念,並維護告訴人等7 人權益,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 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此部分緩刑宣告所附 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之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 名義,且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高晟翔 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緩刑 之宣告,一併敘明。
六、沒收
(一)被告等8人固有將帳戶資料提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 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8人就此獲有報酬或因 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等8人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 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等8人非實際上提 款之人,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 適用,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
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東峯、許佩霖、林劭燁、游明慧、邱耀德、廖榮寬、黃思源、魏子凱、徐名駒、凃永欽、楊大智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巧玲、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交付時間及地點 銀行帳戶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備註 1 陳仕恆 民國109年12月1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臺北市萬華區某公園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宗毓 於109年12月17日,在交友網站上與黃宗毓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infi nox」向黃宗毓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黃宗毓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8日20時20分及22時16分 1萬元 1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②葉俊毅 於109年12月6日,在「股市爆料同學會」APP上與葉俊毅取得聯繫,並以暱稱「盧語心」向葉俊毅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葉俊毅陷於錯誤而匯款 自109年12月18日17時49分、21時49分、19日21時32分 4萬5,000元 3萬元 1萬2,540元 ③林金柱 於109年12月9日,在交友網站上與林金柱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思漫」向林金柱佯稱:可投資期貨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金柱陷於錯誤而匯款 自109年12月18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④王舜仁 於109年11月14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小姐」向王舜仁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INFINO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王舜仁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11時35分、20時21分 1萬8,000元 1萬2,000元 ⑤王禹琮 於109年12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王禹琮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小怡」向王禹琮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DAKA達凱」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信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20日13時16分、19時43分 3萬元 2萬元 ⑥簡俊平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蘇曉涵」向簡俊平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 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簡俊平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20日22時07分、22時09分 5萬元 3萬元 ⑦林育賢 於109年12月3日,以LINE暱稱「Dahlia」 名義,向林育賢佯稱 :炒作外匯獲利很高 ,需先儲值至指定網站,即可進行炒作等語,致林育賢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8日10時36分 20萬元 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16651號) ⑧吳宗霖 於109年12月18日,向吳忠霖佯稱:「DOOPRIME,TW.COM」外幣交易平有專門操盤手在操盤,絕對可以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忠霖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8日下午4時28分、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59分許 2萬元 2萬元 併辦意旨書㈤(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839號) ⑨施長廷 於109年11月20日,以暱稱「陳思語」向施長庭佯稱:伊是外匯操盤手,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GKFIPrim e」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施長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8日上午11時54分許 19萬9,980元 併辦意旨書㈧(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556號) ⑩林世曄 以假投資外匯賺價差為由,致林世曄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8日15時26分許 10萬元 2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5259號) ⑪劉麟錫 於109年12月19日前某不詳時間,以LINE暱稱「胡亞楠」名義,向劉麟賜佯稱:炒作外匯獲利很高,需先儲值至指定網站,即可進行炒作等語,致劉麟賜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晚間9時20分許 6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884號) ⑫莫馥謙 於109年11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莫馥謙佯稱:在「FXDD」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莫馥謙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9日 5萬元 5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801號) ⑬吳欣昇 於109年12月16日前,以LINE帳號「黃于X」,向吳欣昇佯稱:在「DAKA達凱」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欣昇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8日、21日 4萬8,000元 4萬8,0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1183號) ⑭黃永欽 於109年11月1日,以臉書帳號「陳玲蔓」,向黃永欽佯稱:在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黃永欽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21日 9萬元 ⑮蔡東潤 於109年12月初,以LINE帳號「王欣怡」 ,向蔡東潤佯稱:在「GKFX Prime」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蔡東潤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8日晚間7時44分許 7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6565號) ⑯吳柏翔 於109年12月4日,以LINE暱稱「佳怡」向吳柏翔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 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柏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21日 6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8833號) 2 陳力嘉 於109年12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店區某不詳地點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謝宇涵 於109年12月11日,在交友網站上與謝宇涵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筱倩」向謝宇涵佯稱:在「ONE」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宇涵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 5萬元 5萬元 3萬5,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②葉俊毅 同編號1②葉俊毅 自109年12月15日起至同年月16日止 5萬元 5萬元 41080 ③吳信儒 於109年12月15日,在交友網站上與吳信儒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徐思思」向吳信儒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信儒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 4萬6,000元 ④許永福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許永福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玲瓏」向許永福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許永福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5日、16日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⑤林孟聲 於109年11月間,在臉書網站上與林孟聲取得聯繫,並以LINE向林孟聲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USG」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孟聲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 60萬元 ⑥徐啓欽 於109年11月間,以LINE暱稱「兮兮」向徐啓欽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徐啓欽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5日 2萬元 2萬元 7,000元 3萬元 ⑦簡俊平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蘇曉涵」向簡俊平佯稱 :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簡俊平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5日 4萬元 4萬元 ⑧吳哲緯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陳嘉琳」向吳哲緯佯稱 :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哲緯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 30萬元 ⑨蕭鈞升 於109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蕭鈞升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采穎」向蕭鈞升佯稱:在「ONE」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蕭鈞升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5日及16日 3萬元 3萬元 ⑩張誌軒 於109年12月初,以LINE帳號「王欣怡」 ,向張誌軒佯稱:在「crm.jkjrs.com」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張誌軒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晚間8時11分許 5,0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6805號) ⑪黃福吉 於109年10月28日,以LINE暱稱「IFSMarket s國際金際」、「infi nox英諾在線客服」向黃福吉佯稱:依指示操作匯率可賺取匯差 ,只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等語,致黃福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6日18時45分、46分 10萬元 8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7835號) 3 高煜珅 於109年12月7日前某不時間,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之某租屋處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金柱 同編號1③林金柱 於109年12月9日 2萬1,000元 3萬元 3萬3,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②許永福 同編號2④許永福 於109年12月9日、10日 9萬元 3萬元 3萬元 ③劉家吟 於109年12月初,在交友網站上與劉家吟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Halsey 」向劉家吟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Meta Trader4」、「GFK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劉家吟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0日 3,334元 4萬6,666元 ④曾冠瑜 於109年12月初,在交友網站上與曾冠瑜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曉瑤」向曾冠瑜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ACY FORE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曾冠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7日、9日 1萬2,000元 3萬元 ⑤郭彭馨 於109年11月中旬,在交友網站上與郭彭馨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朱嘉怡」向郭彭馨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pyz henyu.co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郭彭馨陷於錯誤而匯款 自109年12月7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3萬元 1萬5,000元 ⑥曾德恩 於109年11月中旬,在某網站上與曾德恩取得聯繫,並向曾德恩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曾德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0日 20萬元 1萬元 ⑦楊文化 於109年11月20日,在臉書網站上與楊文化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染染」向楊文化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 ,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 ,致楊文化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9日 3萬元 2萬元 ⑧徐啓欽 同編號2⑥徐啓欽 於109年12月10日 2萬元 ⑨莊政勲 於109年10月初,在交友網站上與莊政勳取得聯繫,並以LINE暱稱「可傾」向莊政勳佯稱:在投資平台ADSS達匯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云云,致莊政勳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7日 2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 ⑩簡俊平 同編號1⑥簡俊平 於109年12月7日、10日 1萬5,000元 2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⑪陳怡梅 於109年11月初,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宇」向陳怡梅佯稱 :要協助台商逃漏稅 ,需提供其個人帳戶 ,帳戶遭警示凍結後 ,需配合匯款始可解除警示等語,致陳怡梅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0日 4萬元 ⑫謝依錦 於109年11月間,以暱稱「潘娜雲」向謝依錦佯稱:伊是元大外匯操盤手,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JKJRS. CO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依錦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7日、10日 5萬元 50萬元 ⑬王馨毅 於109年11月間,佯以「AUSFOREX資金託管」客服人員向王馨毅佯稱:綁定帳號即可開始投資,惟因疏失致帳號遭鎖,需匯款始可解鎖等語,致王馨毅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9日 25萬元 ⑭蕭鈞升 同編號2⑨蕭鈞升 於109年12月8日及9日 3萬元 3萬元 ⑮林育賢 同編號1⑦林育賢 109年12月10日 4萬5,000元 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16651號) ⑯何雨軒 於109年11月25日,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涵涵」、「Linko」與何雨軒取得聯繫,並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上投資外匯可賺取差價,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何雨軒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9日下午4時8分許 1萬5,000元 ⑰林帟凱 於109年11月15日,以LINE暱稱「琪琪寶貝 」向林帟凱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上投資外匯可賺取差價,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帟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8日2時44分許 4萬元 ⑱楊月嬌 於109年12月3日,向楊月嬌佯稱:因線上兌換美金帳戶發生問題而被凍結,先將錢到第三方平台始能出款,又非具客戶身分 ,需先繳交保證金始可辦理出款等語,致楊月嬌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7日晚間7時53分、同日晚間9時4分許、10日下午6時51分許 6,000元 1萬5,000元 6,000元 併辦意旨書㈥(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717號) ⑲施長廷 同編號1⑨施長廷 於109年12月9日下午1時43分、45分 5萬元 1萬元 併辦意旨書㈧(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556號) ⑳謝祥煒 於109年11月間,以暱稱「琳琳」向謝祥煒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佳,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FXP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祥煒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7日下午6時8分許 10萬元 併辦意旨書㈨(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761號) ㉑楊仁嘉 於109年11月25日,以暱稱「李渃熙」向楊仁嘉佯稱:投資外匯獲利佳,並介紹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楊仁嘉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7日晚間9時50分及109年12月10日中午12時24分許 1萬5,000元 3萬元 ㉒莫馥謙 同編號1⑫莫馥謙 於109年12月10日 5萬元 4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761號) ㉓王宇瑄 於109年11月底,透過交友軟體「CHEERS」 ,以暱稱「小萱」結識王宇瑄,復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可代為操作外匯投資,致王宇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9日中午12時49分許 6萬6,000元 併辦意旨書(桃檢110年度偵字第18746號) ㉔劉彥宏 於109年11月21日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劉佳瑩」結識告訴人劉彥宏,再以通訊軟體LI NE暱稱「劉佳瑩」,向告訴人劉彥宏佯稱投資聯亞金融網站可獲利云云,使劉彥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7日18時13分許 12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第12946號、第15375號、第22828號) 109年12月7日19時31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7日19時34分許 5萬元 109年12月7日19時35分許 10萬元 ㉕馬建程 於109年12月1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婷」,向馬建程佯稱在投資網站「聯亞金融」註冊後 ,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儲值云云 ,致馬建程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7日20時9分許 3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5268號) ㉖吳柏翔 於109年12月4日,以LINE暱稱「佳怡」向吳柏翔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US 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柏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0日 1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8833號) ㉗吳東栩 於109年12月5日,以LINE暱稱「聯亞金融客服」向吳東栩佯稱 :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美金,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東栩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9日 2萬4,000元 ㉘阮正宜 於109年10月31日,經由自稱「娜雲」之成年女子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佯稱:可以小額美金操作外匯獲利云云,使阮正宜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9日、10日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9萬9,960元 9萬9,960元 4萬9,980元 4萬9,980元 4萬9,980元4萬9,980元 9萬9,960元 9萬9,960元 9萬9,960元 9萬9,96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0855號) ㉙蔡政男 於109年10月初某時許 ,以網友身分向告訴人蔡政男佯稱外匯投資網站ADSS資金託管(adsstw.com)獲利不錯云云,使蔡政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0日16時49分、52分許 10萬元 10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 4 林博仁 於109年12月15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店區同仁醫院旁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吳信儒 同編號2③吳信儒 於109年12月15日及17日 5,000元 5萬元 1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②朱石屏 於109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朱石屏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晚風」向朱石屏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艾福瑞期貨」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朱石屏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及17日 3萬元 2萬元 ③黃森雄 於109年11月20日,以LINE暱稱「蔣星宇」名義,向黃森雄佯稱 :炒作外匯獲利很高 ,並推薦網路投資平台(fxddtwff.com),需先儲值至指定網站 ,即可進行炒作等語 ,致黃森雄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晚間7時47分許 1萬4,000元 併辦意旨書㈡(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2385號) ④姚吉祥 於109年12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陳可欣」向姚吉祥佯稱 :在投資交易平台「ONE」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姚吉祥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5日 3,0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 ⑤簡子竣 於109年12月間,在交友網站以暱稱「昕」 向簡子竣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M」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云云,致簡子竣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 9,000元 ⑥劉幼琳 於109年11月間,以LINE暱稱「李佳慧」向劉幼琳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DD」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劉幼琳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7日 9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801號) ⑦古漢文 於同年12月間,向古漢文謊稱可在FXPRI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 ,致古漢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7日16時58前後 6,5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9991號) ⑧吳柏翔 於109年12月4日,以LINE暱稱「佳怡」向吳柏翔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FXPRIM USS」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吳柏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6日 1萬8,0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8833號) 5 高晟翔 於109年12月3日,在新北市新店區七張捷運站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佳揚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黃佳揚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安娜」向黃佳揚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AUSFOREX」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黃佳揚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5日 2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433號) ②李秉勲 於109年12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李秉勲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思漫」向李秉勲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DO OPRIME」可投資獲利 ,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 ,致李秉勲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4日 4,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 ③林語宸 於109年12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與林語宸取得聯繫,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ZYXN5 20」向林語宸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DOO PRIME」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語宸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4日 3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㈠(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142號、第16588號、第16651號) ④包雨欣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林淑妍」向包雨欣佯稱 :在投資交易平台「DOO」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包雨欣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4日 1萬5,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 ⑤鄭榜文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林雅琪」向鄭榜文佯稱 :在投資交易平台「智匯」可投資獲利 ,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 ,致鄭榜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4日 3萬元 3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⑥簡子竣 同編號4⑤簡子竣 於109年12月5日 3,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378號、第19694號、第19719號) ⑦林孟聲 同編號2⑤林孟聲 於109年12月4日 8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⑧徐啓欽 同編號2⑥徐啓欽 於109年12月4日 3,000元 ⑨潘重仁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玲玲」向潘重仁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聯亞金融」可投資獲利 ,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 ,致潘重仁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4日 3,000元 ⑩林建宏 於109年11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語婷」向林建宏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ACE TOPSTW」可投資獲利 ,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 ,致林建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5日 3萬元 3萬元 ⑪簡俊平 同編號2⑦簡俊平 於109年12月4日 1萬5,000元 ⑫莊政勲 同編號3⑨莊政勳 於109年12月4日 3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 6 宋仁君 於109年10月30日,在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捷運站旁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謝依錦 同編號3⑫謝依錦 於109年11月7日 3,000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②謝忠錦 於109年9月7日,在某網站上與謝忠錦取得聯繫,並向謝忠錦佯稱:可於網路平台「IFS MARKETS」投資外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至謝忠錦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1月5日19時40分、20時19分、6日18時59分、19時、19時3分、8日11時51分 9萬元 9萬元 10萬元 1萬元 10萬元 6萬元 併辦意旨書㈢(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969號) ③李承學 於109年10月初起,使用LINE通訊軟體等與李承學聊天並熟識後 ,即向李承學謊稱可投資「BTXPROCOM」APP,會有獲利云云,使李承學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1月6日下午6時32、34分許、同年月8日下午5時50分許 5萬元 1萬元 3萬元 併辦意旨書㈣(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605號) ④方昱中 於109年7月底,經由自稱係「陳睿欣」之女子,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方昱中,並對之佯稱:可提供外匯投資之平臺網址,僅需儲值資金於該網站,即可依其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使方昱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匯款 於109年11月6日12時58分 12萬8,000元 併辦意旨書㈦(北檢110年度偵字第9335號) ⑤林威辰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LINE通訊軟體假冒「FM金控」投資網站之客服人員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匯款到指定帳號進行投資云云,再以提領需要繳納保證金、帳號有問題需要繳納風險金云云,使林威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6日21時35分許 、同日21時36分許 、同年月7日16時59分許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併辦意旨書㈩(北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30號等) ⑥蔡嘉修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智匯」投資平台網站客服人員 身分謊稱:將投資金額存入平台進行投資 可獲利云云,再以帳號錯誤、提領需要支付保證金云云,使蔡嘉修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7日21時59分許 2萬6,430 元 ⑦楊振宏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婉欣」加入楊振宏好友後,以「外匯投資」云云,使楊振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7日2時06分許、同年月8日22時49分許 7萬元 3萬元 ⑧林彥成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佳佳」加入林彥成好友後,以ifsmarkess金融投資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林彥成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5日18時46分許 2萬1,000元 ⑨黃佳源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王思彤」加入黃佳源好友後,以「FOREX之投資網站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黃佳源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6日13時23分許、同日13時49分許 16萬元 8萬元 ⑩洪敏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劉怡漓」加入洪敏育好友後,以FOREX之投資網站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 ,使洪敏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8日22時6分許 3萬元 ⑪楊毓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佳樂」加入楊毓文好友後,以「ifsmarkess金融投資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楊毓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5日20時7分許、同日20時29分許 3,000元9,000元 ⑫江翊嘉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琪」加入江翊嘉好友後,以gkfx之投資網站可獲利誘使投入資金云云,使江翊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5日20時9分許、同年月7日2時01分許 1萬元 3萬元 ⑬謝洛豪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以LINE通訊軟體假冒「王晨欣」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投資美金為由,使謝洛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6日11時20分許 82萬2,000元 ⑭黃彥庭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陳婉欣」身分,謊稱:投資fxprimuss.com平台進行外匯操作可獲利云云,使黃彥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8日11時18分許 3,000元 ⑮陳聰明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外匯賺價差為由,使陳聰明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5日18時37分許 15萬元 ⑯陳儒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 ,以line方式傳訊投資交易網站為由,使陳儒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8日10時53分許 、同日10時54分許 10萬元 8萬元 ⑰陳英傑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林之沫」女子,謊稱:投資美金外匯操作可獲利云云,使陳英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5日12時45分許、同日12時49分許、同年月9日12時59分許 20萬元 1萬元 20萬元 ⑱盧冠宇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玲」之人於網路遊戲中與盧冠宇互加LINE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使盧冠宇陷於錯誤,委託其親弟弟匯款 109年11月5日14時39分許、同年月6日11時34分許、同日11時46分許、同年月8日16時2分許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⑲林世曄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投資外匯可賺價差獲利云云,使林世曄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5日16時28分許、同年月7日凌晨2時1分許 9,000元 3萬元 ⑳陳巍仁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外匯可賺價差獲利云云,使陳巍仁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5日12時25分許、同日13時2分許、同年月7日凌晨2時3分許 4萬5,000元 4萬5,000元2萬元 ㉑丘世強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曉羅茜」,向丘世強謊稱 :可投資外匯操作賺價差獲利云云,使丘世強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4日17時45分許、同年月6日13時0分許 9,000元 3萬6,0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706號) ㉒蔡曜任 於109年10月31日,經由自稱係「秋萍」之成年女子,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蔡曜任,並對之佯稱 :其與朋友有在做外匯的投資,半年賺了新臺幣(下同)100餘萬元,問蔡曜任要不要先投資3000元試試,如果有賺錢,再慢慢增加云云,使蔡曜任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1月4日晚間11時2分許 9萬6,0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7090號) ㉓黃福吉 同編號2⑪黃福吉 109年11月5日 12時23分 2萬1千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7835號) ㉔陳宗義 於109年11月2日,以「IFSMARKETS」工作人員身分,用LINE向陳宗義佯稱:可於網路平台投資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陳宗義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4日 2萬1千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30855號) ㉕阮正宜 同編號3㉘阮正宜 109年11月4日 3,000元 7 許立二 於109年12月間某不詳時間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蕭鈞升 同編號2⑨蕭鈞升 於109年12月12日及13日 3萬元 3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②簡俊平 同編號1⑥簡俊平 5萬元 4萬元 ③吳哲緯 同編號2⑧吳哲緯 4,000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3萬元 ④賴信宇 於109年12月間,在交友網站上以暱稱「林之沬」向賴信宇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INFINOX英諾」可投資獲利,只需匯款至平台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賴信宇陷於錯誤而匯款 於109年12月13日 3,000元 ⑤楊月嬌 同編號3⑱楊月嬌 於109年12月12日下午1時9分、11分 3萬元 3萬元 併辦意旨書㈥(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7717號) ⑥林言樺 於109年12月13日,以LINE帳號「小婷y」,向林言樺佯稱:在「METATRADER 4」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林言樺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2月13日23時57分 6,000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1272號) ⑦莊政勳 同編號3⑨莊政勳 109年12月11日16時38分許 3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220號) ⑧蔡政男 同編號3㉙蔡政男 109年12月11日12時33分許 10萬元 8 呂學桂 於109年11月27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某不詳地點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王馨毅 同王編號3⑬馨毅 於109年11月27日 48萬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北檢110年度偵字第8207號等) ②施長廷 同編號1⑨施長庭 於109年11月26日晚間8時17分、18分許 5萬元 1萬元 併辦意旨書㈧(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8556號) ③陳聰明 以假投資外匯賺價差為由,誘使陳聰明匯款 於109年11月26日22時15分許 20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492號) ④莫馥謙 同編號1⑫莫馥謙 於109年11月26日 5萬元 5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0801號) ⑤呂運學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為「陳諾琪」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3日以LINE認識告訴人呂運學,佯稱加入「聯亞金融平台」投資可以賺取利潤云云,使告訴人呂運學陷於錯誤 而匯款 109年11月25日16時13分許 96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695號等) ⑥林榮賓 於109年11月14日,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可愛的女孩」之詐騙集團成員,並與該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持續連繫。該成員向林榮賓佯稱:加入「聯亞金融平台」成為會員可投資外幣,進行匯差操作賺取利潤云云,並提供「聯亞金融」網站供林榮賓註冊帳號並儲值新臺幣,致林榮賓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23時41分許 4萬元 ⑦林志杰 於109年11月初,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林怡佳」之詐騙集團成員。「林怡佳」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志杰佯稱:在「BITSI GN」網站投資比特幣 ,可獲得利益云云,使林志杰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7日14時57分、58分許 10萬元 5萬元 ⑧林佳學 於109年11月19日某時 ,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陳曦」之詐騙集團成員,「陳曦」向林佳學佯稱:在IFS Markets國際金融外匯網站,可以投資獲利云云,使林佳學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6日18時55分許 、19時6分、15分、16分 6萬元 4萬元 5萬元 3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4614號等) ⑨張皓惟 於109年11月21日某時 ,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甜甜」之詐欺集團成員,「甜甜」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怡欣」,向告訴人張皓惟佯稱投資聯亞金融網站以獲利云云 109年11月27日1時39分許 7萬元 ⑩彭薏芸 於109年11月中,在交友軟體認識暱稱「陳洪剛」之詐欺集團成員,「陳洪剛」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薏芸佯稱: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使彭薏芸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11月27日10時17分許 3,000元 ⑪李志恒 於109年11月21日14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經滄海難為水」,向告訴人李志恒佯稱投資外匯平台可穩定獲利云云 109年11月26日22時13分許 3萬元 ⑫劉彥宏 於109年11月21日某時許,先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劉佳瑩」結識告訴人劉彥宏,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瑩」 ,向告訴人劉彥宏佯稱投資聯亞金融網站可獲利云云 109年11月26日21時41分許 4萬元 ⑬莊政勳 同編號3⑨莊政勳 109年11月26日20時51分許 5萬元 併辦意旨書(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3320號) 附表二:
1、被告高晟翔應給付林建宏新臺幣(下同)60,000元,給付方 式如下:自民國(下同)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 前給付3,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高晟翔匯款至林建宏所指定玉山銀行 五權分行戶名林建宏、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2、被告高晟翔應給付林語宸3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5,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 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高晟翔 匯款至林語晨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林語宸、帳號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