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放
選任辯護人 陳姝蓉律師
顏伯勳律師
林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8053、5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天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